2016・12(上)◆经济与法
二、产业投资基金自任管理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产业投资基金自任管理虽然相对独立,但它所涉及的法律问
题并不单一,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例如产业投资基金自任管理
的法律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等等方面都会存在相应的法律问
题,下文将进行一一阐述。
(一)产业投资基金自任管理过程中的法律设立问题
客观讲,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在自任管理层面是存在法律设立
问题的,即存在一定的约束与限制,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自任基金管理机构在设立条件方面的限制。目前国
内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治理结构方面主要遵循《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而产业投资基
金的管理方式都以有限合伙制及有限责任制为主。如果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来进行运作,其第二十四条中就对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数量进行了限制(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这一
上限虽然降低了出资人及股东的责任,但实际上它却限制了产业
投资公司筹集大量投资资金的机会,限制了产业投资基金的规模
扩大发展。所以说,目前基于产业投资基金的自任基金管理机构
是不能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这就严重制约了社会企业产业投
资基金的向前发展。
另外就是产业投资基金机构所体现出的法律关系,它是一种
典型的代理委托关系,这种关系不但体现在企业董事会与经理层
之间,也体现在董事会与专业投资顾问公司之间。特别是近年来
社会上创业投资家队伍的逐渐发展成熟,一些中小规模创业投资
基金机构也能够委托其他公司或投资顾问进行资产管理代理活
◆经济与法2016・12(上)动,这样做就规避了企业自身资本规模小的弊病,但从《公司法》
的规定来看,这种代理委托关系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不能体现
企业整体产业投资基金自任管理的全面性。
(二)产业投资基金自任管理过程中的基金运作问题
在基金运作方面,自任管理过程也是存在法律问题的,比如
说它就缺乏明确的管理运作成员激励机制法律依据。这里所指
代的激励机制主要指解决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信息高度不对称问题。依据现行《公司法》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办法,基于自任管理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围绕业绩报酬来提供
相关法律依据,但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控股产业投资基金公司陷
入难以实行国际通行业绩报酬机制的境地。
其次,就是缺乏责任及成本约束机制,因为产业投资基金公
司徐亚建立自身严格的责任约束机制及成本约束机制,比如说设
私募基金运作模式
立10~15年的基金有限存续期,期限已到便实施清盘,这样让企
业在基金金融经营业绩管理方面也能做到一目了然,进而实现对
出资人的相关责任约束。再者,也可以通过规定固定的管理运营
费用来控制开支幅度,构建企业成本约束机制。不过在现行《公
司法》中,还依然缺乏对产业投资基金公司相关特性的约束补充
条款,这让某些企业在产业投资基金自任管理方面可能会私下做
假账来掩盖亏损无限期问题
五、总结
总而言之,产业投资基金自任管理中涉及众多法律问题,良
好规范并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效力能够实现对企业投资基
金的有效规范和行为制约,为其设立标准成熟的运作机制,使其
更加有效的服务于实体经济和企业发展,这也是我国企业在未来
投资基金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注释:
吴凤君.产业投资基金自任管理的法律探讨.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