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金胜、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4
【案件字号】(2021)辽04民终29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立威韩雪李雪慧
【审理法官】尹立威韩雪李雪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康金胜;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康金胜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康金胜
【当事人-公司】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卢建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卢建刚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卢建刚
【代理律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康金胜
【被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赔礼道歉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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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舆论监督是公民实现宪法上监督权的一种体现和形式,是社会公众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现象予以了解、表达意见和态度的活动。本案中上诉人所从事的传统文化教育活动系面向
不特定体的社会活动,其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被上诉人作为新闻媒体对上诉人的办学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除符合上述三种情形外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及上诉人自述可知二被上诉人虽存在一些剪切、编辑等情形,但均是上诉人所办学校所真实发生的相关事实。同时,关于上诉人主张二被上诉人存在偷拍一节,二被上诉人并不认可,上诉人亦自述系有人冒充学生或家长参与到上诉人的教育活动中进行的拍摄,即拍摄的内容系上诉人所从事的、对不特定公众产生影响的活动,即便方式不可取,但仍不能认定存在上述三种情形。故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元,由上诉人康金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0:59: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康金胜创办抚顺市传统文化教育学校,抚顺市教育局
于2013年12月23日为该校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许可证标准注地址为抚顺市新抚区(后改为顺城区),许可证标注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018年12月(经年检有效)。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康金胜,主管部门为抚顺市教育局。学校实际教学地址位于抚顺市顺城区,因教育行政部门未予年检,停办至今。学校运行期间,康金胜从网络上发现新梨视公司、微然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在其运营的“梨视频”自媒体平台上发布标题为“女德班:女子点外卖是不守妇道”等内容的视频。康金胜以诉称理由认为,新梨视公司、微然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来院告诉,要求实现诉请。 另查,微然公司是新梨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主体。新梨视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自媒体、短视频制作发布等,有公司自己制作的,有投稿的,是自媒体短视频的发布平台。微然公司是转载、转播新梨视公司的视频。本案康金胜起诉了五个被告,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康金胜书面撤回了对被告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新京报社、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侮辱、某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媒体进行不实报道或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导致不实报道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本案中,康金胜提供的被告播放的视频,原始素材来源于抚顺市传统文化教育学校。视频虽然存在一些剪切、编辑等情形,但均是康金胜开办的学校内发生的相关事实,并不存在侮辱、某等方式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内容,故康金胜诉其名誉权受到侵害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新梨视公司、微然公司对其及其所创办学校赔礼道歉、删除有关失实报道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康金胜请求的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康金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00元,由原告康金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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