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9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8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岩王小虎胡怀松 
【审理法官】张岩王小虎胡怀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州加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广州加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广州加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严翔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吴立源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王亭入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高忠岩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严翔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吴立源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王亭入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高忠岩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严翔吴立源王亭入高忠岩 
【代理律所】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加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侵权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广州加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38元(已交纳),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8:37:26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民终8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加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E8159(集注册)(JM)。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
     法定代表人:何万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翔,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源,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亭入,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8层2-5-9B室。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岩,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加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广州加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38元(已交纳),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王小虎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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