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15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蔡茜芸
【审理法官】蔡茜芸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游宗武;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医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游宗武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医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游宗武
【当事人-公司】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医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游宗武;医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上诉人游宗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上诉人游宗武均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上诉人游宗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上诉人游宗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8.84元,减半收取计7669.42元,由上诉人游宗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3:51:21
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等与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115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宗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宗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医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游宗武因与被上诉人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
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医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18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上诉人游宗武均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上诉人游宗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云南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上诉人游宗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8.84元,减半收取计7,669.42元,由上诉人游宗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蔡茜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宇佳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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