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炫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瑶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6 
【案件字号】(2019)鄂01民终127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鹏吴建铭陈蔚红 
【审理法官】赵鹏吴建铭陈蔚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武汉炫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瑶瑶 
【当事人】武汉炫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瑶瑶 
【当事人-个人】丁瑶瑶 
【当事人-公司】武汉炫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寅萍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唐晶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寅萍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唐晶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寅萍唐晶 
【代理律所】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武汉炫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丁瑶瑶 
【本院观点】范某与炫幕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达到炫幕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客观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规定,炫幕公司作为举证义务人主张丁瑶瑶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发放给丁瑶瑶的工资中含有社会保险补贴,但在诉讼中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
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炫幕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即使丁瑶瑶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因为劳动者要求放弃而免去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炫幕公司没有依法为丁瑶瑶缴纳社会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炫幕公司认为不应支付丁瑶瑶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炫幕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汉炫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3:24: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丁瑶瑶于2016年10月25日入职炫幕公司,双方签订
了试用期协议,试用期为3个月即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月24日。此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2月10日丁瑶瑶口头提出离职,丁瑶瑶称离职原因为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以及拖欠业务提成。丁瑶瑶主张炫幕公司拖欠其业务提成14060元,其提供的项目合同、报价单、工作往来邮件等仅能证明丁瑶瑶参与过一些项目工作,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炫幕公司称公司并不存在业务提成,但存在参与项目的奖金制度,公司会根据经营情况向员工发放奖金,因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丁瑶瑶本来无权得到奖金,但公司出于人情还是决定给予其一定数额的奖金,经公司会议决定给予其4480元。    丁瑶瑶离职前12个月整月工资收入总额为35421元,平均工资为295175元/月。炫幕公司主张其中包含了社保补贴,应予以扣除,但其并未就此举证证实,故对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丁瑶瑶于2019年1月3日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炫幕公司向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业务提成14060元。2019年7月12日,该委作出岸劳人仲裁字【2019】第669号终局裁决书,裁决:1.确认双方在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炫幕公司向丁瑶瑶支付业务提成4480元,驳回了丁瑶瑶的其他仲裁请求。丁瑶瑶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对双方均无异议的“武汉炫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丁瑶瑶于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
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结果,予以确认。    关于业务提成,丁瑶瑶主张炫幕公司拖欠其业务提成14060元,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现炫幕公司同意发放项目奖金4480元,予以确认。炫幕公司未依法为丁瑶瑶缴纳社保,丁瑶瑶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数额为4427.63元(2951.75元×1.5个月)。    丁瑶瑶主张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期间共计11个月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其迟至2019年1月3日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现炫幕公司提出时效抗辩,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对丁瑶瑶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炫幕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不支付丁瑶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27.63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0日,丁瑶瑶谎称去外地帮助自家做生意为由主动提出离职。丁瑶瑶在职一年多的时间内,从未在项目小组中独立承担职位。炫幕公司要求为其办理保险,丁瑶瑶自称已购买商业保险,要求公司随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丁瑶瑶离职一年多,都未与炫幕公司发生任何纠纷,本次经他人邀约,肆意利用诉讼,加大炫幕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炫幕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武汉炫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瑶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1民终127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炫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与解放大道交汇处融科天城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萍,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瑶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晶,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炫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瑶瑶
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1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炫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萍,被上诉人丁瑶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炫幕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不支付丁瑶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27.63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0日,丁瑶瑶谎称去外地帮助自家做生意为由主动提出离职。丁瑶瑶在职一年多的时间内,从未在项目小组中独立承担职位。炫幕公司要求为其办理保险,丁瑶瑶自称已购买商业保险,要求公司随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丁瑶瑶离职一年多,都未与炫幕公司发生任何纠纷,本次经他人邀约,肆意利用诉讼,加大炫幕公司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