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琴琴、曾祥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1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00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健孙睿郭静 
【审理法官】唐健孙睿郭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吉琴琴;曾祥元 
【当事人】吉琴琴曾祥元 
【当事人-个人】吉琴琴曾祥元 
【代理律师/律所】陈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娄晓航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娄晓航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曦娄晓航 
【代理律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吉琴琴 
【被告】曾祥元 
【本院观点】新浪微博实名认证注册时必须填写真实身份信息及个人资料。引起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仍然存在并引起诉讼,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免责事由反证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发回重审终结执行(执行终结)迟延履行金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手机号155××××某某某某的归属地为辽宁省大连市,注册用户为赵某某,性别为女,出生日期为1963年6月11日,状态为“在网”。该手机号用户的联系人为赵凤玲,为130××某某某某某某,归属地为辽宁省大连市,建档时间为2019年1月20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引起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仍然存在并引起诉讼,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
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根据双方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曾祥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吉琴琴主张网络用户侵权,首先要确定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新浪微博“综艺迷妹”账号的用户是否为曾祥元是双方对侵权责任行为人身份的事实争议,尚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无关,还属于确定被告资格的程序事实。原告提起诉讼即需要明确的被告,因此新浪微博“综艺迷妹”账号的用户是曾祥元的事实属吉琴琴的举证证明责任内容。本案中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披露的新浪微博“综艺迷妹”账号注册用户的信息,与身份有关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影像和绑定的手机号码。披露的信息直接指向的用户为曾祥元,应认定吉琴琴完成了确定被告身份的举证证明责任。曾祥元提出不是新浪微博“综艺迷妹”账号的使用人的抗辩主张,提出了未注册、身份证遗失、手机号码是他人使用三项事实。曾祥元提出的未注册的主张与注册信息不一致,身份证遗失的主张没有向公安机关申报和补办身份证的证据,本院对该两项抗辩事实不予认定。“综艺迷妹”账号绑定的手机号155××××某某某某在2016年9月6日才由赵**开户使用,155号段是中国联通2008年至2009年期间投入市场的号段,2014年注册“综艺迷妹”账号时已经使用,赵*
*是2016年9月6日起使用155××××某某某某手机号码的事实不能推翻“综艺迷妹”账号注册的使用人信息。同时新浪微博红V账号是个人实名认证账号,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根据认证时提交的身份证认定曾祥元是“综艺迷妹”账号的注册使用人。    吉琴琴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删除相应博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三项,该三项请求权的基础并不相同,是否构成侵权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结合请求权基础分析。人格权是绝对权,法律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吉琴琴提出的删除相应博文的请求属于停止侵害请求权范畴,与赔礼道歉均属于人格权请求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吉琴琴为网络作者,发表作品后应当面对网文读者的正面或,大量网络作者发表玄幻小说的确存在诸多情节相似之处,因此读者或其他人对作品是否抄袭属于正常评价,《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发表后在网络上也引起了是否抄袭的诸多评论,微博“综艺迷妹”账号转载或发表认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构成抄袭,属于对作
品的正常评价不应认定侵权。但博文直接点名“唐七,千生万世,皆以为耻!就算法律不管这事儿,难道你没有道德底线吗?我们的社会什么时候沦落到抄袭者名利双收,当了xx还能立牌坊!”明显超出对是否抄袭的批评程度,又发布在粉丝超过200万人,不特定人均可视的微博平台,构成对唐七人格权的侵害,曾祥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构成人格权侵权的前条博文浏览人次相对于“综艺迷妹”账号粉丝量而言占比极小,并未引起广泛关注,属于沉寂的博文,加之吉琴琴发现“综艺迷妹”账号涉嫌侵权博文后未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在一定程度上放任该条博文在网络上持续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仍未引起广泛关注,不能认定个别浏览人的已经导致吉琴琴的社会评价降低。本院认为采用删除相应博文的措施已经能够实现吉琴琴人格权请求权的救济效果,吉琴琴请求采用特定方式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赔偿损失则属于侵权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吉琴琴主张的代理费30000元包含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加之诉讼地点在外地,30000元属于合理费用,可以作为损失认定。吉琴琴主张公证费5000元,虽有公证取证的事实,但没有提交公证费支付的凭证,无法确定数额,不予支持。结合微博“综艺迷妹”的粉丝量、发布娱乐内容,流量巨大,属于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微博,依照侵权人不能获利的基本法律原则,结合侵权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曾祥元赔偿吉琴琴10000元损失。吉琴琴没有证据证明博文已经导致其严重的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吉琴琴主张的各项财产损失,本院支持40000元。    综上,吉琴琴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    二、曾祥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删除于2017年8月9日11:15在新浪微博“综艺迷妹”账号发布的博文;    三、曾祥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吉琴琴财产损失肆万圆(小写¥:40000.00元);    四、驳回吉琴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吉琴琴负担225元,曾祥元负担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吉琴琴负担586元,曾祥元负担664元。曾祥元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吉琴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9-24 05:17: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吉琴琴系网络作家,笔名唐七,作品有《三生三世十
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里桃花》等。    新浪微博平台“综艺迷妹”(UID:5102943328)的微博账号,系以曾祥元住址为“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的身份证注册的网络用户,绑定手机号为155××××某某某某,注册时间为2014年4月11日。2017年4月25日17时17分,“综艺迷妹”通过微博平台发布了以下微博博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作者唐七也是抄袭的,可是因为原作家并非像金庸这样的知名作家,所以到现在事情都没有一个说法。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什么时候能够真正保障作家们的权利呢?”2017年8月9日11时15分,“综艺迷妹”发布微博博文“唐七,千生万世,皆以为耻!就算法律不管这事儿,难道你没有道德底线吗?我们的社会什么时候沦落到抄袭者名利双收,当了xx还能立牌坊!”2017年11月2日10时30分,“综艺迷妹”发布微博博文“该文学奖特别为年度抄袭作品设立‘白莲花奖’。入围作品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锦绣未央》《英雄联盟之王者荣耀》,最终经过网友评选,‘白莲花奖’花落《锦绣未央》。教主想说:为什么这几个不能同时获取这项桂冠呢?”    用户在新浪微博平台发布微博和评论前须先行进行实名认证注册,注册时须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身份证明等信息。《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第1.2.2条约定,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用户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出租任何微博账号或微博昵称;第4.1条约定,用户注册微博账号,制作、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及个人资料,不得以虚假或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注册,若用户的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用户应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