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89陈晨清与孙凯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117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钱一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晨清;孙凯歌
【当事人】陈晨清孙凯歌
【当事人-个人】陈晨清孙凯歌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晨清
【被告】孙凯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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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2021-11-13 01:39:58
11789陈晨清与孙凯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117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晨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凯歌。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晨清因与被上诉人孙凯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9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晨清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晨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钱一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裴国强
书 记 员 江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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