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杨颖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6
【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3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怀松杨晋东王小虎
【审理法官】胡怀松杨晋东王小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颖
【当事人】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颖
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当事人-个人】杨颖
【当事人-公司】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招雪芳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薛志彪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朴艺丹北京星权(海口)律师事务所;朱晓燕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招雪芳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薛志彪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朴艺丹北京星权(海口)律师事务所朱晓燕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招雪芳薛志彪朴艺丹朱晓燕
【代理律所】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海口)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杨颖
【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代言合同于2020年1月1日到期终止,根据双方约定,上诉人应于代言期满后一个月内全部清除相关广告素材,不得超期使用,而根据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上诉人直至2021年2月仍在部分使用被上诉人的肖像、姓名用于自身业务宣传、展示,上诉人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也构成对于被上诉人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行为成立并无不妥,上诉人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合同约定管辖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