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芸、蔡本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6 
【案件字号】(2021)内01民终37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海莹韩晶齐乐 
【审理法官】王海莹韩晶齐乐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林芸;蔡本凯 
【当事人】林芸蔡本凯 
【当事人-个人】林芸蔡本凯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林云峰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张金来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云峰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张金来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云峰张金来 
【代理律所】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芸;蔡本凯 
本院观点】首先,案涉借条写有“款项借给吴文达,吴文达还款之日付清欠款”内容,蔡本凯亦主张吴文达为案涉150万元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存在“借名借款”的事
实未予审查,仅依据林芸与蔡本凯之间资金往来的差额认定借款本金,属于事实查证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关联性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借条写有“款项借给吴文达,吴文达还款之日付清欠款”内容,蔡本凯亦主张吴文达为案涉150万元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存在“借名借款”的事实未予审查,仅依据林芸与蔡本凯之间资金往来的差额认定借款本金,属于事实查证不清。其次,蔡本凯主张向案外人吴琳维转账的316.1万元系向林芸的还款,一审法院对于吴琳维与蔡本凯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以及蔡本凯的上述还款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的事实未予查清。鉴于以上事实均属于本案的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4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林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
予以退回。蔡本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0 14:00:13 
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林芸、蔡本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民终37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峰,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本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来,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芸因与上诉人蔡本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4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借条写有“款项借给吴文达,吴文达还款之日付清欠款”内容,蔡本凯亦主张吴文达为案涉150万元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存在“借名借款”的事实未予审查,仅依据林芸与蔡本凯之间资金往来的差额认定借款本金,属于事实查证不清。其次,蔡本凯主张向案外人吴琳维转账的316.1万元系向林芸的还款,一审法院对于吴琳维与蔡本凯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以及蔡本凯的上述还款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的事实未予查清。鉴于以上事实均属于本案的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4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林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蔡本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王海莹
审 判 员 韩 晶
审 判 员 齐 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琳
书 记 员 袁江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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