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逸伦寻衅滋事案(衢柯公(府)行罚决字[2021]0088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衢柯公(府)行罚决字[2021]00880号 
处罚日期】2021.06.2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府山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柯城区 
【处罚对象】徐逸伦 
【处罚对象分类】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1:5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7日2时30分许,徐逸伦在市区老九门酒吧门口碰到张某飞,后徐逸伦欲与张某飞搭讪聊天,因张某飞不搭理其,徐逸伦便无故对张某飞进行殴打。张某飞因伤势较轻,自愿放弃伤势鉴定。徐逸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经查证,徐逸伦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徐逸伦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送衢州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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