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冉等与向星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2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2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怀松 
【审理法官】胡怀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王学冉;向星瑞;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学冉向星瑞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学冉向星瑞 
【当事人-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兆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周维能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高晗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兆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周维能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高晗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宇刘兆宁周维能高晗 
【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学冉 
【被告】向星瑞;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王学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侵权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学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学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学冉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4:25:54 
王学冉等与向星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民终2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星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能,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晗,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曹菲,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学冉因与被上诉人向星瑞、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6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学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学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学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学冉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瑜
书 记 员 马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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