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盛彬与李飞、吴少波等名誉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8 
【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19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书铭江剑兵黎湛红 
【审理法官】张书铭江剑兵黎湛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盛彬;李飞;吴少波;黄汉新;李日春;李文 
【当事人】周盛彬李飞吴少波黄汉新李日春李文 
【当事人-个人】周盛彬李飞吴少波黄汉新李日春李文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盛彬 
【被告】李飞;吴少波;黄汉新;李日春;李文 
本院观点】上诉人周盛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吴秀波被曝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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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盛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周盛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周盛彬负担,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2:14:31 
周盛彬与李飞、吴少波等名誉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9民终19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盛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少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汉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日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盛彬因与被上诉人李飞、吴少波、黄汉新、李日春、李文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高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098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盛彬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对本案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盛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盛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周盛彬负担,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书铭
审 判 员 江剑兵
审 判 员 黎湛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小玉
书 记 员 杨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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