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熙熙与吴世彬庞志超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藏02民终1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旺加达娃卓嘎拉巴次仁 
【审理法官】旺加达娃卓嘎拉巴次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熙熙;吴世彬;庞志超 
【当事人】王熙熙吴世彬庞志超 
【当事人-个人】王熙熙吴世彬庞志超 
【代理律师/律所】段赛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张启萌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段赛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张启萌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段赛张启萌 
【代理律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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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熙熙 
【被告】吴世彬;庞志超 
【权责关键词】财产保全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在日喀则市水利局泰兴宾馆办公楼装修工程的工程款1000000(壹佰万)元。冻结期限为3个月,即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熙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新时间】2022-08-18 03:22:36 
王熙熙与吴世彬庞志超二审民事裁定书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民终101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熙熙。
     被申请人:吴世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赛男,北京市北斗鼎铭认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萌,北京市北斗鼎铭认识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庞志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赛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萌,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熙熙与吴世彬、庞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熙熙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日喀则市水利局泰兴宾馆办公楼装修工程的工程款1000000(壹佰万)元。申请人王熙熙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进行担保并承担因保全错误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在日喀则市水利局泰兴宾馆办公楼装修工程的工程款1000000(壹佰万)元。冻结期限为3个月,即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9月28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熙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长  旺 加 
审判员  达娃卓嘎
审判员  拉巴次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达娃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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