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宏、吴兴美与白雪华、刘淑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秀波被曝出轨【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19)苏03民终40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正喜黄政费蜜 
【审理法官】宋正喜黄政费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宝宏;吴兴美;白雪华;刘淑梅;彭唤琴 
【当事人】王宝宏吴兴美白雪华刘淑梅彭唤琴 
【当事人-个人】王宝宏吴兴美白雪华刘淑梅彭唤琴 
【代理律师/律所】王鑫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鹿静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王学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鑫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鹿静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王学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鑫鹿静王学强 
【代理律所】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宝宏;吴兴美 
【被告】白雪华;刘淑梅;彭唤琴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宝宏、吴兴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4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2 22:26:53 
王宝宏、吴兴美与白雪华、刘淑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40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宏。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兴美。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松林,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雪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静,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淑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唤琴(曾用名彭焕琴)。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宝宏、吴兴美因与被上诉人白雪华、刘淑梅、彭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宝宏及其与吴兴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松林,被上诉人白雪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被上诉人刘淑梅、彭唤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宝宏、吴兴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4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宋正喜
审判员  黄 政
审判员  费 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俞卜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