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0
【案件字号】(2019)桂01民终134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杰覃若鹏覃斯
【审理法官】邓杰覃若鹏覃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佘颖枚
【当事人】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佘颖枚
【当事人-个人】佘颖枚
【当事人-公司】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蓝红梅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陶若菡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蓝红梅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陶若菡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蓝红梅陶若菡
【代理律所】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佘颖枚
【权责关键词】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1:34:34
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佘颖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民终134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4号楼4-801号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张剑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萍,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佘颖枚。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红梅,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若菡,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佘颖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3民初14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
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西艾维斯贸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欧阳智薇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覃若鹏
审判员 覃 斯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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