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唯易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朱二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7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92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燕梅梁淑敏李焕
【审理法官】梁燕梅梁淑敏李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智唯易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朱二香;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广州智唯易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朱二香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二香
欧阳智薇【当事人-公司】广州智唯易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晓庆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晓庆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晓庆
【代理律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州智唯易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朱二香;上海悠游堂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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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朱二香与悠游堂公司合同期未满,被悠游堂公司安排到智唯易才公司工作,悠游堂公司与朱二香的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审判处智唯易才公司向朱二香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0元并无不当。关于朱二香在2018年2月至4月期间的工资问题。朱二香在2018年2月至4月期间在智唯易才公司工作,支付劳动报酬系智唯易才公司法定义务,原审判处其智唯易才公司向朱二香支付工资36000元正确。智唯易才公司以其与其他单位有约定为由,主张无需支付朱二香支付工资36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了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智唯易才公司上诉的理由不成立,
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智唯易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4:16: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基本情况: 朱二香、悠游堂公司曾签订有2016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3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后智唯易才公司与朱二香签订了2017年5月3日起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18年5月2日期满,智唯易才公司提出终止。2018年4月30日,悠游堂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载明,朱二香自2014年8月15日如入职至今。 二、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朱二香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其在职期间某9个月的月均收入高于12000元,其主张依照12000元/月计算。对于智唯易才公司与朱二香签订劳动合同后工资如何发放的问题,智唯易才公司表示以银行流水为准,但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智唯易才公司未就工资问题进行举证,一审法院采信朱二
香主张的12000元/月的标准。 三、经济补偿金数额:48000元。 智唯易才公司表示朱二香的工作年限由悠游堂公司认可,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原因也在于悠游堂公司,故应由其承担经济补偿金;即使要智唯易才公司支付,智唯易才公司仅确认一年的工作年限。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显然,朱二香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4年。 四、2018年2月至4月的工资:36000元。 智唯易才公司表示自2018年1月起,工资由悠游堂公司发放,朱二香也予以认可,故劳动合同已发生变更且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故该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 五、朱二香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5月15日。 六、朱二香仲裁请求:智唯易才公司、悠游堂公司、第三人支付2018年2月至4月的工资36000元以及经济赔偿金96000元。 七、仲裁结果:穗劳人仲案[2018]2964号仲裁结果:智唯易才公司向朱二香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0元、2018年2月至4月的工资36000元,悠游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
朱二香其他仲裁请求。 八、诉讼请求:1.智唯易才公司无需向朱二香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0元;2.智唯易才公司无需向朱二香支付2018年2月至4月的工资3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如上查明,智唯易才公司与朱二香的劳动关系因合同期满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智唯易才公司应向朱二香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0元。至于2018年2月至4月的工资36000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报酬系智唯易才公司的法定义务,具体通过谁支付系智唯易才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约定,由其他人支付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故智唯易才公司应向被告支付2018年2月至4月的工资36000元。悠游堂公司未就本案仲裁裁决起诉,应与智唯易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悠游堂公司、第三人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一审法院对智唯易才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智唯易才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智唯易才公司无需向朱二香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工资36000元和经济补偿金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朱二香,悠游堂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智唯易才公司
向朱二香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工资36000元和经济补偿金48000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智唯易才公司与朱二香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的期限为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结合朱二香的工资发放情况,2018年1月起,朱二香的工资由悠游堂公司发放。由于悠游堂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没有支付给朱二香工资,朱二香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也应该由悠游堂公司去支付。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如果朱二香对由悠游堂公司发放工资有异议,应该在一个月内提出,但是朱二香没有提出,就应当视为朱二香认可由悠游堂公司为其支付工资的行为。因此,智唯易才公司不需要支付朱二香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如果需要支付,也应由悠游堂公司支付。根据朱二香和悠游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工作证明,证明朱二香的工作年限是悠游堂公司确认的,同时也是因悠游堂公司的原因,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履行,应当由悠游堂公司去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退一万步来说,智唯易才公司与朱二香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尽管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赔偿金额也应是一个月的工资。
广州智唯易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朱二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92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智唯易才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3号2楼。
法定代表人:张洋,该公司区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锋,该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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