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立与苏荣智、廖高文、陈智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7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22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红周珊吴绮擎
【审理法官】刘红周珊吴绮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雷立;苏荣智;廖高文;陈智伟;王海明;鞠辉
【当事人】雷立苏荣智廖高文陈智伟王海明鞠辉
【当事人-个人】雷立苏荣智廖高文陈智伟王海明鞠辉
【代理律师/律所】伍权力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周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伍权力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周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伍权力周岚
【代理律所】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雷立
【被告】苏荣智;廖高文;陈智伟;王海明;鞠辉 欧阳智薇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共同过错反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智以廖高文等5人实施侵害其健康权的行为为由提起诉讼,二审期间,经本院释明,其仍选择以健康权纠纷请求廖高文等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案为健康权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雷立应否就***智的本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智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应如何认定。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雷立应否就***智的本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沥东社区民警社区出具的《关
于***智的受伤的经过》(以下简称《经过》)载明:“……廖高文、陈智伟在驾驶粤X某某某某某小汽车离开时,雷立、涂XX纠集王海明,之后王海明再纠集鞠辉、钱XX(未到案)赶到陈村市场路边汇合后,上述人员携带2把、2条铁水管、分乘2辆摩托车去追截陈智伟驾驶的小汽车……因雷立、涂XX、王海明、鞠辉、钱XX在持有和铁管追逐打砸粤X某某某某某小汽车时对该车内的廖高文和陈智伟有伤害的故意,且当时为上下班高峰期,廖高文和陈智伟在驾驶车辆逃避(采取避险措施)时应当有预见撞伤他人的可能,雷立、涂XX、王海明、鞠辉、钱XX在打砸粤X某某某某某小汽车,后该车采取避险措施撞伤***智存在因果关系。"雷立称其对于廖高文、陈智伟驾驶车辆离开后的事情并未参与,***智的受伤与其无关,并提交了《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予以证明。但雷立未被追究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在本案作为民事侵权主体承担责任。且雷立于一、二审中均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经过》内容的相反证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上述规定,雷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雷立、鞠辉、王海
明与廖高文、陈智伟的相应行为造成***智受伤存在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雷立应就***智的本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智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误工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固定收入,一审判决参照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认定其误工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二)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智一审提交的《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工作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可知,***智从2015年至今一直在佛山市工作、居住,即其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地区工作、居住已满一年,一审判决据此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智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为75368.6元、48642.61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
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智因本案事故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确对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一审判决综合侵权人的过错、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佛山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雷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5.7元(雷立已预交),由上诉人雷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7-21 17:07:18
【一审法院查明】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雷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雷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一
、二审诉讼费用由***智、廖高文、陈智伟、王海明、鞠辉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智受伤与雷立无因果关系。雷立以中间人的身份,采用合理、合法、公平协商的方式与廖高文、陈智伟协调处理廖高文女朋友的骨灰安置问题,因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廖高文、陈智伟驾车驶离现场,至此,雷立与本案不再有任何关联。至于***智所称的雷立、涂XX纠集他人堵截、打砸案涉汽车等情况,***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雷立对廖高文、陈智伟驶离现场后的事态发展完全不知情,也未参与其中,雷立在一审提交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载明:“陈智伟被寻衅滋事,嫌疑人雷立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足以印证***智的受伤与雷立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智受伤系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所致,其损害赔偿应当由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承担。二、本案误工费应按佛山市南海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酌定。 综上所述,雷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雷立与***智、廖高文、陈智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22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权力,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高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智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鞠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立因与被上诉人***智、廖高文、陈智伟、王海明、鞠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8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雷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雷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智、廖高文、陈智伟、王海明、鞠辉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智受伤与雷立无因果关系。雷立以中间人的身份,采用合理、合法、公平协商的方式与廖高文、陈智伟协调处理廖高文女朋友的骨灰安置问题,因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廖高文、陈智伟驾车驶离现场,至此,雷立与本案不再有任何关联。至于***智所称的雷立、涂XX纠集他人堵截、打砸案涉汽车等情况,***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雷立对廖高文、陈智伟驶离现场后的事态发展完全不知情,也未参与其中,雷立在一审提交的《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载明:“陈智伟被寻衅滋事,嫌疑人雷立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足以印证***智的受伤与雷立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智受伤系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所致,其损害赔偿应当由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承担。二、本案误工费应按佛山市南海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酌定。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智辩称,***智的受伤因廖高文、陈智伟、雷立、王海明、鞠辉的行为造成,应由该五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廖高文、陈智伟、王海明、鞠辉在二审期间均未发表意见。
原告诉称 ***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廖高文、陈智伟、雷立、王海明、鞠辉向***智支付医疗费42629.15元;2.廖高文、陈智伟、雷立、王海明、鞠辉向***智支付误工费70000元;3.廖高文、陈智伟、雷立、王海明、鞠辉向***智支付护理费2500元;4.廖高文、陈智伟、雷立、王海明、鞠辉向***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5.廖高文、陈智伟、雷立、王海明、鞠辉向***智支付交通费1000元;6.廖高文、陈智伟、雷立、王海明、鞠辉向***智支付住宿费1000元;7.廖高文、陈智伟、雷立、王海明、鞠辉向***智支付残疾赔偿金75368.6元;8.廖高文、陈智伟、雷立、王海明、鞠辉向***智支付伤残鉴定费用2500元;9.廖高文、陈智伟、雷立、王海明、鞠辉向***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64499.15元;10.廖高文、陈智伟、雷立、王海明、鞠辉向***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以上合计267996.9元;11.本案诉讼费用由廖高文、陈智伟、雷立、王海明、鞠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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