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永财、谭倩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6
【案件字号】(2021)黑12民终14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婧于成林卢轶楠
【审理法官】王婧于成林卢轶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任永财;谭倩洋
【当事人】任永财谭倩洋
【当事人-个人】任永财谭倩洋
【代理律师/律所】黄威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郭英博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杨艺梅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林琳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威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郭英博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杨艺梅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林琳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威郭英博杨艺梅林琳
【代理律所】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任永财
【被告】谭倩洋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案涉款项系借款还是工程质保金,任永财应否向谭倩洋偿还案涉款项及利息。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附期限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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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案涉款项系借款还是工程质保金,任永财应否向谭倩洋偿还案涉款项及利息。任永财对谭倩洋持有的2018年6月22日借条中本人签名无异议,对收到案涉借款的事实亦无异议,故其与谭倩洋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
任永财主张案涉款项系谭倩洋预交的工程质保金并举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水电分包协议书》予以证实,但协议书中只约定支付工程款后预留一部分质保金,并无谭倩洋预交质保金的约定,且欠条中明确载明“今借谭倩洋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任永财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案涉款顶系工程质保金,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案涉款项应认定为借款。借条中约定“24层主楼框架封顶后返还”,截止目前,因开发商资质不全导致24层主楼框架仍未封顶,何时封顶期限难以确定,也就是欠条中还款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无法确定,谭倩洋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任永财清偿债务。但借条中未有利息约定,且所附条件未成就的责任不在任永财,故谭倩洋主张的利息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任永财部分上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拟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21)黑12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 二、任永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谭倩洋借款250000元; 三、驳回谭倩洋的其他诉
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4:09: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分包被告承包的牡丹江宁安市上京、御河畔部分楼房的水暖、电气工程并签订了《建筑工程水电分包协议书》,对工程款给付方式及质保金返还时间进行约定,未约定原告先行给付被告工程质保金。被告任永财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于2018年6月22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谭倩洋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4层主楼框架封顶后返还。借款人:任永财”,当日原告将此款转账给被告。因开发商手续不全,政府于2019年5月要求工程停工,故双方约定的24层封顶现无法实现,被告陈述亦无法预知封顶时间。借据出具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过借款。被告抗辩原告此笔款项非借款而应为原告向被告缴纳的工程保证金,但对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关于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24层封顶返款时间,原告陈述与被告约定为两个月,但无证据向法庭提供。被告自认为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偿还。被告任永财为原告出具的借据、银行交易记录及当事人陈述,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
间的借款事实。现借款时间已过三年有余,任永财应当偿还原告谭倩洋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关于逾期利息问题,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后)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对利率及还款时间未进行明确约定,原告陈述还款时间应为两个月,但对此无证据向法庭提供,被告陈述为一年,被告自认不违反法律规定,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22日起开始计算为宜。故逾期利息应为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6%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及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之和。被告抗辩原告款项非借款而应是工程保证金,对此被告无证据向法庭提供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水电分包协议书》中无由原告先行给付被告质保金的约定。且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结清工程款后预留质保金,待质保期过后返还质保金的通常做法不符。故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如双方之间存在工程款清算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
【二审上诉人诉称】任永财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本案系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谭倩洋从上诉人经营的公司分包了水暖电气工程,根据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谭倩洋预交了25万元的工程质保金,故案涉款项实为工程质保金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民间借贷。2.一审法院认定返款时间错误,被上诉人无权主张返还案涉款项。即使认定双方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在借条中已经明确约定“24层楼主楼框架封顶后返还”,此为附期限合同,期限为24层楼主楼封顶后。现24层主楼框架未封顶,未到还款履行期限,合同仍在履行中,被上诉人无权主张返还案涉款项。一审法院已查明款项返还时间为24层主楼框架封顶后返还,却又因上诉人记忆错误而直接认定上诉人自认还款时间为一年,曲婉婷怎么了
不符合法律关系自认事实与查明事实不符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任永财部分上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拟判决如下:
任永财、谭倩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12民终14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永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博,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倩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梅,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永财因与被上诉人谭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21)黑12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永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郭英博,被上诉人谭倩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梅、林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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