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反弹空间蹦床乐园、谢子豪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4 
【案件字号】(2022)皖04民终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晨魏宁陈燕 
【审理法官】张晨魏宁陈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田家庵区反弹空间蹦床乐园;谢子豪 
【当事人】田家庵区反弹空间蹦床乐园谢子豪 
【当事人-个人】谢子豪 
【当事人-公司】田家庵区反弹空间蹦床乐园 
【代理律师/律所】汪雪强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汪雪强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汪雪强 
【代理律所】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田家庵区反弹空间蹦床乐园 
【被告】谢子豪 
【本院观点】关于案由及法律适用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意外事件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由及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个体工商户反弹空间的经营者陈峰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湖滨路永安建材市场木业区经营蹦床娱乐项目,谢子豪在反弹空间经营场所蹦床区受伤,不适用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应适用一般侵权的法律规定,一审立案案由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欠妥,应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予以纠正。此外,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不当,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予以纠正。    关于反弹空间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反弹空间经营有一定风险性的蹦床项目,应告知、提示蹦床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对蹦床者进行合理引导、指导,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蹦床者人身安全。反弹空间既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对谢子豪进
行合理引导,也没有明确谢子豪的弹跳范围,对谢子豪受伤存在一定过错。谢子豪作为成年人应审慎、注意自身安全,在蹦床区弹跳时以后背落地跳入海绵池摔伤,对自身受伤存在重大过错。一审酌定反弹空间对谢子豪受伤承担40%责任,谢子豪自身承担60%责任并无不当,反弹空间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后续费问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依照以上规定,一审判令反弹空间赔偿谢子豪后续费用12000元并无不当,反弹空间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反弹空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9元,由田家庵区反弹空间蹦床乐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9:55: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2月19日,谢子豪及其朋友向反弹空间支付142元费用后在反弹空间经营的游乐场内进行游乐项目,后谢子豪在蹦床区域蹦床时主动以后背落地方式跳入弹跳区旁边的海绵池致使其受伤。谢子豪伤后就治于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7天,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L1),支付住院费23379.97元。谢子豪自行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谢子豪此次外伤所致伤情构成十级伤残;2.谢子豪此次外伤后续费12000元;3.谢子豪此次外伤护理期限为60日;4.谢子豪此次外伤营养期限为90日;5.谢子豪支付鉴定费1900元。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天安社四哥被判几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和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反弹空间作为一家向社会公众提供娱乐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游乐园对其园内游玩的游客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反弹空间提交的《反弹空间安全须知》、检验报告彩印件等证据证实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提交的安全须知并未明确游客弹跳的范围,其未尽到适当提醒告知义务,且反弹空间    在事发时也并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对谢子豪的弹跳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制止,故反弹空间对谢子豪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其应当
对其伤存在次要责任。谢子豪作为成年人其在蹦床区弹跳时未经允许直接以后背落地方式跳入海绵池导致事故发生,其对自身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对自身受伤承担主要责任。综上,一审法院酌定反弹空间承担40%的赔偿责任,谢子豪自身承担60%责任。    关于赔偿的项目及金额,认定如下:1.医疗费,因谢子豪未提供原件,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标准偏高,按照30元/日的标准计算,数额为210元;3.护理费8100元(135元/日×60日),因谢子豪伤情经司法鉴定护理期限为60日,且谢子豪主张的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伤残赔偿金78884元,因谢子豪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书对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且反弹空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予以支持;5.营养费4500元,虽然谢子豪伤情经司法鉴定营养期限为90日,但其标准偏高,按照30元/日的标准计算,予以支持2700元;6.后续费,根据鉴定意见谢子豪后续费12000元应予保护;7.交通费350元,因谢子豪未提交相关证据,酌情按照住院天数10元/天计算,仅支持70元;8.鉴定费1900元,予以支持;以上各项损失总数额为91864元(210元+8100元+78884元+2700元+70元+1900元)。根据谢子豪、反弹空间的过错责任及谢子豪伤情伤残等级,酌定反弹空间应付谢子豪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2000元。综上,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反弹空间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故反弹空间应赔偿谢子豪上述损失数额为36745.60元(9
1864元×40%)。鉴于已确定反弹空间应付谢子豪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2000元,故反弹空间应赔偿谢子豪各项损失数额为38745.60元(36745.6元+2000元)。对谢子豪要求反弹空间赔偿各项损失137464元的诉讼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仅予以支持38745.60元。判决:一、田家庵区反弹空间蹦床乐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谢子豪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后续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8745.60元;二、驳回谢子豪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9元,减半收取1524.50元,由谢子豪承担1094.50元,田家庵区反弹空间蹦床乐园承担430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反弹空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谢子豪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谢子豪系成年人,应当预见其弹跳后采取后背落地可能受伤的危害后果,谢子豪受伤完全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属于意外事件,反弹空间不应承担责任。二、一审判决酌定责任比例不当。反弹空间即使应承担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从谢子豪受伤经过看,其自身过错程度大,一审酌定反弹空间承担40%责任明显不当。三、谢子豪后续费不应支持。谢子豪没有提供诊断证明,无证据证明内固定需要取出,后续费不是必然发生费用,应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其另行主张,不应在本案中支持。
四、反弹空间已尽到提醒、风险告知、禁止事项等安全保障义务。反弹空间经营的蹦床设备,海绵池中海绵的高度、数量等并无安全风险。张贴在经营场所入口处《蹦床安全准则》第10、11条明确禁止从高空处跳入海绵池、空翻转体等。弹跳区四周均有护栏防护,场所内多处张贴各种禁止行为的警示语。谢子豪入场时签订《反弹空间安全须知》第10条明确提醒“不能做任何危险动作”,故反弹空间已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综上所述,反弹空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田家庵区反弹空间蹦床乐园、谢子豪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04民终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家庵区反弹空间蹦床乐园,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湖滨路永安建材市场木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U3QXJ06。
     经营者:陈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强,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子豪。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家庵区反弹空间蹦床乐园(以下简称反弹空间)因与被上诉人谢子豪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