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第一案:县太爷杀了革命者该怎么判
摧枯拉朽的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君主专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以一个全新的政治姿态走上中国政治舞台。孙中山提出的中华民国建立以后“首重法律”的政治建国方针,顺应了民主共和国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新生的民国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重新整合晚清统治者留下来的破败的社会局面,即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社会秩序构建。
在这个过程中,一般的历史文章概称为革命形势迅速发展,但是革命形势又是如何迅速发展的呢?其中有许多复杂的因素,充斥着社会动荡中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我以被称为“民国司法独立第一案”的姚荣泽杀人案为例,阐述这个复杂的过程。
1911年的年底,正是武昌起义获得胜利后的短短两个月,湖南、广东等十五个省份,纷纷宣布脱离清政府独立,一时间,天下大势,纷纷扰扰,究竟是新生的革命党会取得成功,还是已统治这块土地达到两百六十多年的大清王朝会倒戈一击,谁也不能保证。
毕竟,从太平天国到战争,再到八国联军,百足之虫死而不僵,皇帝还在,辫子也还在,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眼前的局势会向何处发展无人知晓。时任江苏省山阳县县令的姚荣泽,便在这乱世之下做了一个错误的判断,这个判断相当致命。
革命青年夺权引起旧官僚的反扑
姚荣泽是前清江苏省山阳县县令,案中被杀的周实、阮式二人,是江苏淮安人,他们都是南社的成员,同时也是同盟会参与革命多年的“老革命”了。
武昌起义爆发后,迅速波及全国,各地纷纷响应,时在南京读书的周实受同盟会、南社派遣回乡发动起义。见时局混乱,回乡后,周实同阮式在学界的推举下,召集归乡学生及本城中学生八九十人组成“学生队”,负责维持秩序,守护县城。后改名为巡逻队,二人分任正副队长,并夺取守城清兵的武器,接管了山阳县政权。[1]
接管政权后,怎么维系市政体系正常运转是个问题,毕竟都要用到钱,而革命者草根起家,最缺的就是钱。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能寄希望于旧官僚体系,暂时由其维持政府职能的运转,就这样,原来的县令姚荣泽又被周、阮等人强迫出任巡逻部司法长。[2]
周实、阮式嫉恶如仇,是有志革命青年,当时的许多社会名流对二人的评价很高,比如南社成员的柳亚子在提到周、阮两人秉性时,说:“两君赋性刚直,不能奄媚取容,而烈士(阮式)尤喜面折人过,不少假借,虎虎有生气,故忌之者尤烈云。”[3]
姚荣泽对革命形势不大看好,因为是原县令,县里的财政大权掌在手里,革命盛行后虽然被削权,但是县政钱财依然掌握在其手中。1911117日,未征得巡逻部同意,姚荣泽私自招募40名士兵组织卫队,这样的行动自然引起周实和阮式的不满,周、阮便要求姚荣泽“交代款项账目”,一开始交涉的时候姚荣泽不买他们的帐。
1114日,周实、阮式组织召开光复大会,姚荣泽依然没有到会,持观望态度的士绅们也都一言不发。阮式决定在大会“”,当即定性姚荣泽逃避开会的行为是在反对光复行为,一定要严惩。
于是第二天,阮式带着巡逻队员,到龟缩在县衙的姚荣泽,以双管手抵住姚荣泽的胸膛,要他交待清楚县里的财政状况,问他把钱粮放哪里了。姚荣泽吓得面无人,立刻答应三天之内把钱粮交结完毕。[4]
他们的革命行动引起了山阳县士绅的忌恨。此时又有流言,传周实、阮式要杀官劫绅,瓜分他们的财产,导致当地士绅都人人自危,赶到姚荣泽处商量对策,想要除掉二人。
19111117日,姚荣泽派人以议事为名,将周实骗至府学魁星楼下,周实迎面遭到击,
连中七毙命,年仅26岁。之后姚荣泽又带领人马直奔阮式的住所,把他到县学。阮式痛骂姚荣泽,换来的只是姚荣泽的冷笑,下令处死了阮式,他牺牲时年仅22岁。凶残的侩子手竟剖开他的胸膛,五脏六腑俱出,鲜血满地流淌。天安社四哥被判几年
姚荣泽杀害周实和阮式以后,称周、阮二人勾结乱匪,扰乱秩序,又将周、阮家属一并拘捕。随着时间的发展,革命风潮已经越来越明显了,革命军主力杀到淮安来了,姚荣泽一看坏事了,看来自己当初的选择是错的,所以他只好抛家离业然后就跑到通州分府和通州总司令张察家中寻求庇护。
革命军抵达山阳,闻周、阮被害立即四处搜索凶手,结果扑了个空,但是把周实和阮式遇害的消息向上级汇报,等待法律对姚荣泽的制裁。
真正杀人者非姚荣泽一人
周实、阮式的惨案引起舆论哗然,情激愤。同为南社成员的柳亚子为伸张正义、惩凶复仇,到处奔走呼号,与朱少屏等联名上书沪军都督陈其美[5],认为在革命形势如此顺利的情况下,有革命志士被杀,影响极其恶劣,应当立即捕杀姚荣泽。
1912年初,根据周实、阮式家属的告发,沪军都督陈其美以“旧官僚残杀革命志士的严重事件”向孙中山电请把姚荣泽押解来上海按照军法进行审讯。孙中山于191229日、10日连续三次发电告知有关部门,要求尽快把姚荣泽绳之于法,以顺应革命形势的需要。[6]
有意思的是,在姚荣泽案移交到上海后,案件当事人双方此时却开始想和解了,淮安的六十多人士绅致信司法总长,建议对姚荣泽判处,他们愿意为周实、阮式两人建祠出书。受害人周实、阮式的家属也致信伍廷芳,说证人在上海很多天了,花销巨大,谋生艰难,一旦回到乡里就不好聚集了,考虑到淮安绅士的从中调停,同意“自愿和平了结”。[7]
为什么事情会发生这样的变化呢?有两方面因素。
第一方面因素与辛亥革命的进行方式有关。革命的进程中,官僚派与草根起家的革命者之间的分歧和冲突是常有的事,也是在每一次革命当中都会发生的。
辛亥革命是一种比较有节制的革命,因此这种关系更加复杂,推动变革的革命派并没有一支组织强大的部队,许多地方的政权更迭是以和平易帜的形式进行的,因此政权结构中依然留存有相当一部分旧士绅阶层,他们中有原来当过官的,比如姚荣泽这样的人并不看好革命,也有一些开明士绅倾向于革命党人。
正因为革命派没把原有的士绅阶层和官僚阶层的权力和势力摧毁,所以他们在广大的基层组织掌握的资源比革命党人要多,尤其在县一级,革命的过程中往往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财富主要掌握在谁手中呢?就是这些士绅阶层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面,他们之间一有矛盾,很可能就是要流血。所以姚荣泽后来说不是我杀的他们,是那些士绅让我杀的,这话是有一定道理的。
第二方面因素与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有关,在当时的原被告双方看来,打官司是一件极其麻烦的事情,花大价钱也讨不了好,不如息事宁人,士绅出钱摆平受害者家属,好以此帮助姚荣泽脱罪。
“务实”的陈其美与“天真”的伍廷芳
对于姚荣泽案件的双方要求和解的愿望,革命党人当然是不会允许的。在革命事业如火如荼展开的时候,破坏革命、残杀革命志士是一件必须要重惩的案件。姚荣泽押解到上海的时间是1912223日,当时的革命派人士对其是一片喊杀声,革命者竟死于旧官僚之手,是可忍,孰不可忍!沪军都督陈其美的意见很能代表当时大多数革命派的意见,他们认为像姚荣泽这样罪大恶极的凶犯,证据确凿,何须公开审判?应当速速按军法行事立即处决。
就在这时,专司司法审判的临时政府司法部和司法总长伍廷芳于218日向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就陈其美来电以及审理姚荣泽案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并对审理姚荣泽的具体程序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即由谁来组织法庭和按照什么程序来审理,由此揭开了双方争论的序幕。
伍廷芳1874年自费留学英国,入伦敦学院攻读法学,获博士学位及大律师资格,成为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对于曾在英国受过专门法律教育和司法实践训练的伍廷芳而言,在中华民国刚成立之际,可以借姚荣泽案件,表现出民国政府有能力采取文明国的审判办法以及先进的审理程序来处理各种诉讼案件。
在伍廷芳的设想里,姚荣泽案应当成为中华民国判案的典型判例,让外国人知道中华民国法治的清明,以此作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和民国司法主权的铺垫。因此伍廷芳建议允许外国律师在中国法庭出庭办案的方式,来为中国律师参与租界法庭办案提供先例,并选一名精通西方法律和裁判制度的主审官,以体现新兴的民国是一个文明的国家。
伍廷芳这样的想法在以陈其美为代表的部分革命者看来是极其“天真”的,反正要重罚,何必搞这样的“形式主义”呢?反革命就应该立即处决才能立威,否则审一个“反革命”都这么大费周折,革命事业的威信何在?
于是乎陈其美毫不理会伍廷芳的建议,在229日私自委任丁榕为陪审官,军法司总长蔡寅为临时庭长、日本法律学士金泯澜等二人为民国代表,就准备这样组织军事法庭审理定案了。[8]
陈其美的行为引起伍廷芳的强烈抗议。按道理讲,民国建立伊始就强调司法独立,案件审理过程中,裁判所的人员安排、委派某人为裁判官、某人为陪审员,其权应属于司法部。而陈其美是沪军都督,是上海的行政军事长官,有何权力干涉司法程序?
191232日,伍廷芳以此为由致信陈其美,“婉约”地表达了自己的强烈抗议。陈其美看到伍廷芳的信,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私自委任司法审判官的行为是有违司法独立原则,反而以革命军都督府的威信相要挟,把这些任命登在报纸上,公告民众。这等于告诉伍廷芳,你瞧,公众都知道我沪军都督府的人接手审讯这个事情了,你如果再生事端,朝令夕改,民众眼中政府的威信何在呢?
任命见诸报端后,陈其美于34日致信伍廷芳。在这封回信中,陈其美以“事先将委任审判官一事公诸报端”为借口,继续坚持自己的决定。
孙中山一锤定音:按伍廷芳说的办!
至此,姚荣泽一案的主角已经不是姚荣泽本人了,反而是伍廷芳和陈其美二人。伍廷芳知道如果不说服陈其美,案件实在难以有较大进展,因此又下笔一封“再复沪军都督书”[9],主要是三个意思:
首先,提出了自己一整套以西方文明国司法审判办法为张本的司法规则和审判程序,说明自己试图办好此案以此向外国提出收回治外法权的身躯;其次,对陈其美的保守和不符合法制国家的主张,提出了强烈的批评;最后伍廷芳还做了一个说明,说要姚荣泽如果想聘请律师,包括聘请国外的律师,都随他的便。
伍廷芳的这一点说明激起了陈其美的强烈反对,在陈其美看来,我们中国人的案子你聘请什么外国律师,这不是崇洋媚外、丧权辱国么?所以陈其美很难接受聘请外国律师这一点,写了一封回信从三个方面对伍廷芳的主张给予了强烈的抨击:
首先,外国人不得为他国律师为国际通例,变更需经议院立法;其次涉案地点、人员皆为中国人,与外国人有何干系?最后,如果要允许外国人参与中国庭审恐怕会为以后外国人干涉中国司法提供机会,中国人有崇拜洋人习性,这也将影响中国以后的司法公正。伍廷芳对此回信批驳,其后又是几个来回的口水仗,讨论逐渐陷入僵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