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宁河国西峰裁判文书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
自20xx年,被告人国xx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王铁良、杨瑞生、刘喜泉、杨志军、刘海朋、国西超、童连军、姜存军、刘海光、李春红,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国xx为纠集者,王铁良、杨瑞生、刘喜泉、杨志军、刘海朋、国西超、童连军、姜存军、刘海光、李春红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宁河、汉沽地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众,扰乱两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具体犯罪如下:天安社四哥被判几年
(一)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间,被告人国xx在天
津市滨海新区诚实阳光酒店、御茗轩茶馆、宁河宾馆召集么某1、许春雨、张某6、崔某5、田某2、田某3等人以玩PASS方式多次组织聚众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二)20xx年间,被告人国xx、王铁良以向么某1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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