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永生殴打他人案(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21]0194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21]01946号
【处罚日期】2021.08.2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夏永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3:27:5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0日晚上,夏永生在杭州市拱墅区宝嘉誉峰小区宝玉眼镜店门口,因纠纷用手将姬某某推倒,致姬某某头部外伤,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夏永生违法行为的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夏永生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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