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思珩案(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21]0204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滨公(长)行罚决字[2021]0204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天安社四哥被判几年2021.09.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长河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滨江区 
【处罚对象】田思珩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0:16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15日21时50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将田思珩涉嫌案移送我局办理,2021年09月15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田思珩尿液及头发进行了常见合成素类(ADB-BUTINACA、MDMB-4en-PINACA、4CN-CUMYL-BUTINACA)成分分析,鉴定意见为田思珩尿液中检出MDMB-4en-PINACA3,3-二甲基丁酸成分,即合成素类物质;所送检田思珩头发总长约1cm,其中检出MDMB-4en-PINACA成分,即合成素类物质。表明田思珩于近期吸食过类。据田思珩交代其于2021年8月20日至9月10日左右,在杭州市滨江区*谷*幢*号住处内用电子烟吸食“上头烟油”的方式吸食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田思珩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萧山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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