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永泰东里441室血案
2009年7月14日2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一支队接到总队值班室布警:海淀公安分局西三旗派出所接到一
刘姓男子的报案,称与女友沈乙儿多日联系不上,了开锁公司的一名小伙子,俩人一起打开女友租住的永泰东里某号楼441室房门,一股恶臭气味扑面而来,进入房间后发现女友已经死在浴室内,房间,浴室内有大量血迹.
接警后,侦查员,技术人员,法医及管界派出所组成联
合侦破组,共同开展了现场勘查和侦破工作.
案发现场位于海淀区永泰东里某号楼四层,在四层楼
道处有一防盗门,打开防盗门进入后有441,442号两个单元房.中心现场为441室,房门为木门(需用钥匙锁闭).
经勘查,441号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的结构,房门朝北,
进门对面为卫生间,左侧为厨房,右侧依次为客厅,卧室.
卫生间的木门呈关闭状,灯呈开启状,门口摆放着1双
43号蓝士拖鞋.南墙下由东向西依次为洗脸池,马桶.尸体位于马桶的西侧,头南脚北呈仰卧屈膝位,死者上穿紫上衣,粉胸罩,下身赤裸,双脚下压有女士黄拖
天安社四哥被判几年鞋l双,头部盖有浅长裤,粉内裤.卫生间喷头上可见血迹,墙壁1.8米的高处可见甩溅血水.
厨房水池内,柜橱面上,盆内各有带锯齿的单刃刀l把,
均标着”IKEA”的字样(原在液化气灶下面柜子里).下水池内有墩布l把,黄拖鞋l双.
进门右侧有一洗衣机,机面上可见少量擦蹭血迹,缸筒
内有沾有血迹的床单,浴巾,女士上衣(下层较湿),缸筒底部可见一层血水.洗衣机旁边有擦蹭血迹后的白浴巾一个.客厅的沙发上有擦蹭血迹的枕头1个,小包2个,茶几上发现白坤包1个,所有包的拉锁均呈开启状,内无现金.卧室南墙下为双人床,床上盖着一床被子,掀开被子可见大量浸染血迹,侧面床帮可见大量血迹,南墙上有喷溅血迹.床上放有黑三星牌手机l部,女裤l条.室内电脑呈
开启状,音乐打开,界面弹出多个QQ聊天窗口.电扇也呈开启状,门后有一辆黄自行车,车把上搭放着内侧沾有血迹的胸罩1个.技术人员在椅子下的地面上提取到红梅烟头1个.
现场物品翻动不明显,地面上提取了大量血足迹f系卫
生间门口蓝拖鞋所留),同时提取血指纹多枚.
经法医初步检验:死者尸身长1.67米,发长30厘米,头
发头皮脱落.损伤主要集中在颈前部,颈前从中间斜向右侧可见横行复合创口,气管断裂,右侧颈动脉横断,右侧颈
部,后颈部各有1厘米长创口1处,颈部下方可见创口3 处.右手有抵抗伤2处.死者空胃.经法医诊断死亡原因
系失血性休克,作案工具为单刃锐器(即厨房刀具,已提取).尸体已经高度腐败,会阴部头部可见大量蛆虫,蛆虫
最长0.5厘米,推断死亡时间为3天左右.
20105中国工人57
ChineseWorkers
侦查员查明死者叫沈乙儿,女,现年29岁,户籍地为江
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新店镇曹庵村,暂住地在海淀区永泰东
里某号楼441室(现场房问).
侦查员首先访问了报案人刘十化,刘反映:2001年与
沈乙儿在同一公司上班,2002年俩人开始处朋友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在此期间,沈乙儿知道刘在原籍也有一女
友.2003年,刘与原籍女友结婚,但在京仍与沈保持联
系.2006年,刘与沈一同租住在海淀区永泰东里某号楼
441室,平时沈一人居住,刘偶尔来此.2008年底,沈乙儿
辞去公司的工作,房租和生活费均由刘提供.刘最后一次
见到沈是在2009年7月7日左右,7月8日俩人最后一次在互联网上聊天,以后再也联系不上.
刘还提供:沈乙儿平时有抽烟嗜好,爱好上网聊天,有
时玩网络游戏,有时到楼下室打麻将.
侦技人员对死者的电脑进行检查,发现死者沈乙儿经
常在QQ聊天室聊天,且聊天人员较多.沈最后一次I叶I现在QQ聊天室是2009年7月10日14时31分.在日志——我的心情中留言:”我是谁的谁出家.”‘
另外,7月10日lO时37分,沈在聊天室组中与人约
定当晚19时到东直门内簋街就餐.但是,在约会后她的朋
友在网上留言,称:一直无法与沈取得联系,问沈为什么没
有去簋街吃饭.
58中国工人2010.5
根据现场勘查,法医检验和调查访问等情况,联合侦
破组初步分析确认:此案系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
在卧室床上用锐器将沈乙儿杀死后,将死者尸体拖进卫生问,在卫生间内将死者所穿的下衣脱下,用来遮住头部,然
后清理现场,并在卫生间内洗澡,最后用钥匙锁闭木门逃
离现场.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与死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熟
识程度,作案人数为1人.
综合以上情况,联合侦破组决定:由技术部门对现场
进行复勘,并对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检验.技术人员结
合重案队提供的死者关系人情况对关系人提取指纹,指血进行比对;对死者及死者关系人进行信息监控;结合死者
的电脑,网络和通讯工具,查与死者有暖昧关系的重要
关系人;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排查死者的重要关系人.结合报案人刘十化提供死者有嗜赌的习惯,在死者的
暂住地周边室开展摸排工作.从死者的银行储蓄资
金往来情况开展调查;结合案件分析,犯罪嫌疑人对现场
有一定的熟识程度,部署侦查员对死者周边小区有前科劣迹的违法犯罪人员开展调查从中发现线索.
联合侦破组派侦查员对死者的手机进行监控,以便发
现死者的来电和短信情况,从而发现重要涉案线索.
经过查询死者银行储蓄情况,发现死者在工商银行有
十万余元的定期存款,但在凶案现场没有发现存单,死者
的身份证在现场也未发现,联合侦破组认为极有可能被犯罪嫌疑人带走.
2009年7月17日17时02分,死者的手机突然收到招
商银行发来的消费短信,内容是刷卡消费6900元人民币. 联合侦破组认为这一情况是突破此案的重大线索,遂
派侦查员查询.查明:死者在招商银行办理过一张信用
卡,消费额度为一万元人民币,消费记录显示的是7月17日l7时,有人持此卡在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福天服装市场的上刷卡消费6900元.而此时死者已经被害多日,刷
卡者显然是与此案有关联的人员.
针对这一情况,侦查员于7月20日晚驱车赴衡水市开
展调查,于21日到衡水市桃城区福天服装市场的主人,此人叫宁玉(男,24岁,系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在
京的暂住地为长椿街西里某楼某门48号),宁向侦查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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