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嫖娼案(庆公(松)行罚决字[2021]0019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庆公(松)行罚决字[2021]00191号 
处罚日期】2021.06.0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浙江省庆元县公安局松源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庆元县 
【处罚对象】杨**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0:22  杨怡 车震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27日,杨*到庆元县西桥路某饭店楼上房间嫖娼,杨*与卖王某燕发生性关系后支付嫖资100元,杨*于2021年6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证:杨*系初次嫖娼,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属情节较轻。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嫖娼,应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杨*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庆元县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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