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荣与被上诉人李淑先、谢翠容、宋明进、宋明奇、邹坤良原审被告叶志洪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0 
【案件字号】(2020)川03民终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廖四春黄涛罗璇 
【审理法官】廖四春黄涛罗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荣;李淑先;谢翠容;宋明进;宋明奇;邹坤良;叶志洪 
【当事人】陈荣李淑先谢翠容宋明进宋明奇邹坤良叶志洪 
【当事人-个人】陈荣李淑先谢翠容宋明进宋明奇邹坤良叶志洪 
【代理律师/律所】余广军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杨富明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余广军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杨富明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余广军杨富明 
【代理律所】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荣 
【被告】李淑先;谢翠容;宋明进;宋明奇;邹坤良;叶志洪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本案被上诉人宋朝清在上诉期间死亡,导致本案基本事实发生改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8)川032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8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6 19:20:32 
上诉人陈荣与被上诉人李淑先、谢翠容、宋明进、宋明奇、邹坤良原审被告叶志洪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民终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广军,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进(与李淑先系祖孙关系),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明,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翠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进(与谢翠容系母子关系),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明,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明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明,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明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进(与宋明奇系兄弟关系),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汤灿已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明,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坤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蕤菡,荣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恭敬,荣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审被告:叶志洪。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荣因与被上诉人李淑先、谢翠容、宋明进、宋明奇、邹坤良,原审被告叶志洪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8)川032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宋朝清因于2019年12月15日死亡,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询问后,宋朝清的继承人均表明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通知宋朝清之母李淑先、宋朝清之妻谢翠容、宋朝清长子
宋明进、宋朝清次子宋明奇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上诉人宋朝清在上诉期间死亡,导致本案基本事实发生改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8)川032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8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廖四春
审 判 员 黄 涛
审 判 员 罗 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章琴
书 记 员 唐 丽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