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柏华、汤接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0 
【案件字号】(2021)赣06民终3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福庚谢秋荣黄文杰 
【审理法官】汪福庚谢秋荣黄文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江柏华;汤接胜;李青连 
【当事人】江柏华汤接胜李青连 
【当事人-个人】江柏华汤接胜李青连 
【代理律师/律所】汪镇龙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曹建文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汪镇龙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曹建文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汪镇龙曹建文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柏华 
【被告】汤接胜;李青连 
本院观点】上诉人江柏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汤灿已死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柏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江柏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4.72元,减半计收2052.36元,由上诉人江柏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6:07:59 
江柏华、汤接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6民终3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镇龙,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接胜。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青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文,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柏华因与被上诉人汤接胜、李青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柏华以已与被上诉人汤接胜、李青连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柏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柏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4.72元,减半计收2,052.36元,由上诉人江柏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汪福庚
审 判 员 谢秋荣
审 判 员 黄文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彭江君
书 记 员 罗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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