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立,田佳琦,叶亚明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田亮的老婆是谁【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5 
【案件字号】(2021)陕04民辖终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国华庞宏张丽艳 
【审理法官】赵国华庞宏张丽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屈立;田佳琦;叶亚明 
【当事人】屈立田佳琦叶亚明 
【当事人-个人】屈立田佳琦叶亚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屈立;田佳琦 
【被告】叶亚明 
【本院观点】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结合上诉人的起诉和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核实,被上诉人户籍地为江苏省XX镇经常居住地为咸阳市秦都区XX城XX号楼XX单元XX号住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2:42:45 
【二审上诉人诉称】屈立、田佳琦上诉称: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十一条,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两原审被告居住地均在咸阳市渭城区,应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另,一审法院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认定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为江苏省泰兴市并非咸阳市秦都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提出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1)陕0402民初344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屈立,田佳琦,叶亚明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辖终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屈立。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佳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亚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屈立、田佳琦因与被上诉人叶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屈立、田佳琦上诉称: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两原审被告居住地均在咸阳市渭城区,应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另,一审法院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认定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为江苏省泰兴市并非咸阳市秦都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提出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1)陕0402民初344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叶亚明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
息,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结合上诉人的起诉和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核实,被上诉人户籍地为江苏省XX镇,经常居住地为咸阳市秦都区XX城XX号楼XX单元XX号住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赵国华
审 判 员 庞 宏
审 判 员 张丽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永启
书 记 员 陈婧远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上诉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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