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艳、金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7 
【案件字号】(2020)黔06民终15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熊健柳文辉倪庆飚 
【审理法官】熊健柳文辉倪庆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田艳;金太平 
【当事人】田艳金太平 
【当事人-个人】田艳金太平 
【代理律师/律所】陆辉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冯树茂贵州尚华律师事务所 
田亮的老婆是谁【代理律师/律所】陆辉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冯树茂贵州尚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陆辉冯树茂 
【代理律所】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贵州尚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田艳 
【被告】金太平 
本院观点】本案中,金太平以双方当事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田艳偿还借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金太平以双方当事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田艳偿还借款。经查,田艳向金太平出具的借条,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并不是金太平实际向田艳出借的金额,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金太平请求田艳偿还借款37000元,无事实依据。本案中,仅凭田艳签字的借条,亦不能认定金太平与田艳之间存在37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院对金太平请求田艳偿还借款37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田艳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88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金太平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63元,由金太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由金太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3:58: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04月认识,同年06月发生两性关系。之后,双方的关系断断续续。2019年08月,双方发生矛盾后,经双方核算,双方自2017年06月至核算之日期间,双方共同支出消费了37,000元,并由金太平书写了一张同等金额的借条,田艳在该借条上签名、捺印,认可自己应返还原告37,000元。之后,双方关系和好。2019年腊月,双方关系彻底闹僵,故金太平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田艳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应以借款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金太平在庭审中对其主张的借款的交付时间前后陈述不一致,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给田艳,故对金太平主张的自己分两次交付现金给田艳的事实,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田艳辩解的该借条系双方在2019年08月对双方自2017年06月保持亲密
关系后至2019年08月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结算所形成的更具有真实性。田艳认可金太平出具的借条系自己签名捺印的,应视为对该债务的认可,即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田艳虽辩解自己是在原告的胁迫下才签名捺印的,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对其举证不力承担不利后果,故对田艳的该辩解,该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由田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金太平借款37,000元。案件受理费363元,由田艳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田艳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未认定金太平分两次交付给田艳37000元借款,之后又以田艳在欠条上签名捺印,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前后矛盾。双方共同消费的37000元,系三年多时间内用于生活开支、吃喝旅游,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田艳在欠条上签字,系受金太平胁迫所为,双方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驳回金太平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上诉人田艳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田艳、金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6民终15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辉,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太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茂,贵州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艳因与被上诉人金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辉,被上诉人金太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田艳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未认定金太平分两次交付给田艳37000元借款,之后又以田艳在欠条上签名捺印,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前后矛盾。双方共同消费的37000元,系三年多时间内用于生活开支、吃喝旅游,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田艳在欠条上签字,系受金太平胁迫所为,双方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驳回金太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