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雅雅涉嫌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案(台市监案处〔2021〕40373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台市监案处〔2021〕40373号 
处罚日期】2021.07.28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椒江区 
【处罚对象】杨雅雅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0: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市监案处〔2021〕40373号;
案件名称:杨雅雅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杨雅雅;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提供美甲服务。当事人于2019年5月从路桥区一家门店购进了80瓶红黑瓶身上标有“FEILIDA”字样的指甲油,共计付款2680元。上述80瓶指甲油在购进时瓶身上未张贴任何字样的标签,当事人也未索取进货凭证等资料。之后,当事人将购进的80瓶“FEILIDA”指甲油用于来店内消费的顾客的美甲服务,美甲服务中当事人未对“FEILIDA”指甲油的使用单独定价。2021年2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向当事人发放宣传单页,宣传告诫当事人规范经营使用化妆品。至2021年3月12日案发,当事人在明知80瓶“FEILIDA”指甲油瓶身上无任何字样的标签的情况下仍存放在场所里经营使用,上述80瓶“FEILIDA”指甲油现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共计货值268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FEILIDA”指甲油瓶身上无任何标签,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在美甲过程中使用无标签指甲油,违法性质较为轻微且未造成相关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减轻处罚的规定。现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林志玲内衣广告禁播事件一、没收80瓶“FEILIDA”指甲油;
二、处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7-28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