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希琳案(义公(禁)行罚决字[2021]0724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义公(禁)行罚决字[2021]07248号 
处罚日期】2021.06.2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禁毒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林志玲内衣广告禁播事件【处罚对象】刘希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2:3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4日,违法行为人刘希琳在缅甸一KTV内,以吸食的方式将K粉吸食。同年6月22日违法行为人刘希琳在义乌市被我局工作人员抓获,经对其头发(发根端3cm以内)进行定性分析鉴定检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希琳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义乌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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