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收费行为,保障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收费工作效率,确保收费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高速公路收费站点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高速公路收费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收费标准与方式
第四条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公开。
第五条 收费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卡、电子支付等多种形式,收费站点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车主选择。
第六条 收费站点应当在收费口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调整信息、优惠政策等,确保车主知情权。
第三章 收费流程
第七条 收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熟悉收费业务,遵守操作规程。
第八条 收费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收费:
1. 检查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2. 核对车辆类型、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等信息;高速公路收费用标准
3. 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应收费用;
4. 向车主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票据
5. 对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车辆,进行拦截、劝返或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九条 收费票据应当统一印制,具备防伪功能,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 收费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收费票据,不得私自撕毁、涂改、伪造、转让。
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的发放、回收、保存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 优惠政策与减免
第十二条 对持有有效优惠证件的车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站点应当严格执行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 减免政策的调整应当及时公布,确保车主权益。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收费站点应当定期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