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广东旅游好地方【发布日期】2002.02.14
【实施日期】2002.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广东省旅游条例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7号)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14日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2月14日公布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业经营和管理、参加旅游活动,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等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饭店(酒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和度假娱乐休闲场所等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保护、研究、利用的关系,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境内外的旅游经营者在本省依法投资经营旅游业。
开发旅游资源和发展旅游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文化、环境保护、林业、水利、海洋、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时,需要委托拟订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拟订。
旅游发展规划实施中确需改变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涉及环境、文化文物保护、华侨民族宗教事务、海洋、农业、森林、水资源、土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九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有争议的,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避免盲目、重复建设,涉及宗教、人文景观、文化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的,还须依法经宗教、文化、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园等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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