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龙(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庆公(交)行罚决字[2021]0023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庆公(交)行罚决字[2021]00236号 
处罚日期】2021.07.28 
网红二驴的最新消息【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庆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庆元县 
【处罚对象】刘子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0:06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09日19时25分,刘子龙驾驶牌号为浙K3****的小型轿车行至庆元县江滨路(阁门岭大桥)路段,经执勤交警依法检查,当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3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饮酒后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已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临界值。经公安网上查询和刘子龙本人陈述,其在2012年07月0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刘子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子龙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庆元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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