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江大校〔2015〕6号
清明节是法定节假日吗?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一、本二批次录取的学生。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四条为合理配备教学资源,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防止选择专业过度集中而导致教学资源不足,学校根据专业的分布结构、学生数及招生就业情况将专业分为A、B两个类别(A类为适度控制专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学工处、纪委办(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具体方案,确定工作日程;审批学院工作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学校转专业考核细则;审批学校转专业学生名单等。
第六条各学院由院领导、系主任及相关教师等组成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
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做好转入学生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我校学生转专业分为四种类型,其转专业的申
请条件分别为:
I类: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转专业。第一学年必修课和
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不包括第二学期的实践环节)在本专业排名前30%。其中本二批次录取且学分绩点排名在10%~30%的学生只能申请转入在本二批次招生的专业。I
类转专业仅限于一年级升二年级的学生。
II类:有特长的学生转专业。在大学学习过程中显现出对某个专业领域具有特别的兴趣和潜质的学生,前两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不包括第四学期的实践环节)在本专业排名前50%,获得相关专业3名以上教授联名推荐,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挑战杯、机械创新设计、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节能减排、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工程力学等国家或省级竞赛中获奖;
2. 在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专业论文;
桂花糕怎么做3. 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排名第一);
4. 以第一作者在出版社公开出版或在省级以上媒体正
式发表文学作品。天天向上天佑是哪一期
II类转专业仅限于二年级升三年级的学生,且只能转入其特长所对应的相关专业。
III类:因偏科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任务的学生转专业。此类学生转专业仅限于转入B
没有如果类专业,其中本二批次录取的偏科生只能申请转入在本二批次招生的B类专业。
IV类: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转专业。
第八条申请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一)大学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
(二)身体不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三)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
(四)已转过一次专业;
(五)由教育部门指定录取在相关专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0周前教务处提交学校A类专业和B类专业划分、各专业计划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等,由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于14周给予公布。
第十条申请转专业学生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7周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初审,经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批后于第18周报教务处。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复审,于第二学期结束前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在第二学期结束后1周内由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转专业考核可采用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考核重点为学生基础课程的学习情况、对拟转入专业领域的了解和学习潜力等。
第十二条各专业一年级接收转入学生的人数不超过本
专业一年级学生总数的20%,二年级及以上接收人数不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5%。
唐笑第十三条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转专业
考核成绩、转专业名额等规定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校和学院相关网页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学籍与管理
第十四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一学期开始进入
所转入专业学习。下一学期开学报到时,转专业学生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领取转专业通知书,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五条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本科培养计划学习,按照江苏大学学分认定有关规定进行学分认定,填写《江苏大学转专业学分认定与补修课程学习计划书》,经转入专业和所在学院批准后于开学第二周内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当原专业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差异较大且补
修课程门次或补修学分较多时(转入理工医学类专业需要补
修学分超过28学分,转入人文管理类专业需要补修学分超
过34学分) ,必须降年级学习。
第十七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新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十八条转专业学生的上一年级奖学金评定和综合测
评仍在原学院进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江苏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江大校〔2014〕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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