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冬蕊、凌琪峻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赖冠霖要求解约
【审结日期】2022.02.07 
【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33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庞健军 
【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庞健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崔冬蕊;凌琪峻;李宇苹 
【当事人】崔冬蕊凌琪峻李宇苹 
【当事人-个人】崔冬蕊凌琪峻李宇苹 
【代理律师/律所】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所 
【代理律师】梁国标 
【代理律所】广东君诚律师事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崔冬蕊;凌琪峻 
【被告】李宇苹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上诉人崔冬蕊上诉部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0:59:22 
崔冬蕊、凌琪峻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9民终33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冬蕊。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琪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宇苹。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冬蕊、凌琪峻因与被上诉人李宇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1)粤0902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冬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上诉人崔冬蕊上诉部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赖慧嫦
审 判 员 陈琪奕
审 判 员 庞健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莫易谋
书 记 员 林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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