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美玲阻碍执行职务案(新公(七)行罚决字[2022]01404号)
【主题分类】公安疫情防控 
【发文案号】新公(七)行罚决字[2022]0140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20 
【处罚日期】2022.06.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新昌县 
【处罚对象】黄美玲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1:05 
赖冠霖要求解约
处罚名称
黄美玲阻碍执行职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公(七)行罚决字[2022]01404号
被处罚对象
黄美玲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16日,新昌县公安局民警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发现黄美玲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私自外出,违反防疫规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黄美玲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7
处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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