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陈乔恩肖像权纠纷、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姓名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18)粤03民终220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白全安林建益刘月 
【审理法官】白全安林建益刘月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陈乔恩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陈乔恩 
【当事人-个人】陈乔恩 
【当事人-公司】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赖冠霖要求解约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郑明礼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朱晶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郑明礼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朱晶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托郭玲郑明礼朱晶晶 
【代理律所】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陈乔恩 
【本院观点】本案系肖像权、姓名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合同约定自认关联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根据一审查明事实,陈乔恩的姓名权、肖像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新百丽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关于新百丽公司主张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属事实认定错误,新百丽公司在已停止使用陈乔恩的肖像及姓名的上诉理由,新百丽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删除相应侵权内容,
且直到本案二审期间,新百丽公司仍有侵权内容在其上发布。新百丽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新百丽公司在其中使用了陈乔恩的照片和姓名,相关信息的受众对象一般限于关注其的人,一审认定通过、赔礼道歉且应保留30天,并未超出新百丽公司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对于新百丽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赔礼道歉的方式超出正当性范畴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问题一审结合新百丽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损害后果及陈乔恩知名度及公众影响力等因素酌情新百丽公司赔偿陈乔恩经济损失100000元并无不当,新百丽公司关于赔偿金过高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新百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67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0:25: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乔恩和新百丽公司共同确认(2016)沪0112民初354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以下事实:陈乔恩系我国台湾地区知名女艺人,在我国具有较高的公众知名度。2015年2月5日,新百丽公司(作为甲方)与深圳市智涵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以下简称智涵时尚公司)签订《Belle(品牌)知名艺人植入明星娱乐营销推广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Belle(百丽)品牌2015年度常规广告投放代理公司,合作期限: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甲方委托乙方在2015年2月-2016年1月期间,联系8位国内知名男女艺人,按照甲方推广波段把Belle(百丽)品牌产品植入乙方提供的时尚杂志、网络大片拍摄及明星红毯三种方式合作中(每位艺人仅限拍摄一款鞋履)。方式为甲方提供当季产品图片,乙方从中确定拍摄产品后由甲方于拍摄前二天将产品寄到指定地点供艺人穿着拍摄。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项目内确认的每位艺人着Belle(百丽)产品的媒体版权照片(拍摄完成上刊的照片效果以媒体为准)。并在上刊(准确上刊时间以媒体为准)后三天内免费向甲方提供上刊电子样片、拍摄大图及杂志样刊1本,以便甲方进行宣传推广。(成果照片使用规范及备注:乙方提供每位合作艺人相应的杂志、网络等媒体自有版权的图片一张。甲方可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用于包括品牌、品牌内刊、品牌、微博、A3尺寸内的店铺海报等。使用照片时需要在照片上标明图片媒体出处。此合作
方式并非品牌代言。在未征得艺人同意下,甲方不得将照片用于商业性的广告推广,如店铺灯箱、电视、杂志、户外硬广等,否则引起的商业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战略合作价3万元每次每位;协议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相应约定。2015年3月30日,智涵时尚公司品牌推广总监王高,向新百丽公司相关人员发送一则,内容:附件为此次STYLE(风格杂志)4月刊合作的陈乔恩的大图。请查收,另外使用规范还请留意看一下哈。有问题随时电话沟通哈。以下为图片使用规范,以确保使用权限及法律保障,烦请遵守。成果照片使用规范及备注:智涵传播提供合作艺人相应的杂志网络等媒体自有版权的图片一张。使用范围:用于贵司品牌宣传(包括品牌、品牌内刊、、微博等)。贵司未征得艺人同意不得将照片用于商业用途的公开宣传和推广(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店铺灯箱、杂志硬广投放等,否则引起的商业纠纷由贵司自行承担)此合作操作方式并非品牌代言。为避免版权等法律条文纠纷,贵司在任何场合使用照片时需要在照片上标明图片出自STYLE(风格杂志)或媒体。该有附件5个,其中包含有本案陈乔恩穿着红百丽皮鞋的坐姿照片。2015年4月版STYLE(风格杂志)第14、15页刊载本案陈乔恩的上述坐姿照片一张,该照片显示陈乔恩穿着红鞋一双,右上角标有“红高跟鞋Belle"等字样……。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本案二审期间,陈乔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交一份浏览新百丽公司
演示视频并当庭播放,以证明直到本案二审开庭为止,新百丽公司并没有删除侵权内容,仍有侵权内容在其上发布。经法庭当庭确认,百丽VIP的中,仍有两篇使用陈乔恩的肖像及姓名的产品推广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