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峰殴打他人案(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212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212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赖冠霖要求解约【处罚日期】2021.09.1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岩泉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莲都区 
【处罚对象】李华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6:0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7日12时许,李华峰与李某相约在莲都区某厅门口碰面,后因债务问题双方发生争吵。李华峰准备离开时被李某阻拦,后李华峰用手臂挥向李某致其倒地。本局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李华峰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和健康权,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华峰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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