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远与李晨晞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8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39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夏兴芸段晓玲周舟
【审理法官】夏兴芸段晓玲周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光远;李晨晞
【当事人】黄光远李晨晞
【当事人-个人】黄光远李晨晞
【代理律师/律所】潘勇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杨晓璐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勇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杨晓璐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勇杨晓璐
【代理律所】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光远
【被告】李晨晞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事发时的视频足以证明系因被上诉人李晨晞摔倒在地而导致上诉人黄光远被绊倒摔伤,并非因李晨晞争夺在黄光远控制之下的足球的行为而导致黄光远摔倒受伤,故李晨晞之前争夺足球的行为无论犯规与否均与黄光远受伤无关,对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影响。上诉人黄光远作为经常参与足球运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具有高度对抗性特征的足球运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理应具有充分的认识;同时,足球运动中摔倒系常见情形,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李晨晞具有利用摔倒绊倒黄光远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李晨晞足以预见其摔倒会绊倒黄光远并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因此,一审认定李晨晞对黄光远的受伤没有过错,
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规定的是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分担损失,而非“必须"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该损害后果并未超过黄光远作为足球运动参与者应承担的合理风险范围,故一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未认定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黄光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上诉人黄光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1:57: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4日晚上,黄光远、李晨晞分属两支业余足球队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一块足球场中踢球,黄光远带球进攻时,受到李晨晞防守,双方在拼抢对足球的控制过程中,李晨晞先倒地,黄光远后倒地,造成黄光远受伤。
黄光远向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报警,称其与李晨晞在踢球娱乐过程中,对自身保护不到位,不慎被李晨晞弄伤手臂,导致骨折。民警出警后,告知双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事故发生后,黄光远被送往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未住院,产生医疗费238.8元,由李晨晞垫付。后黄光远于次日凌晨1时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为左尺骨、桡骨骨折,住院1天,产生医疗费2366.52元,由黄光远垫付。后黄光远于2018年8月26日至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住院19天,产生医疗费14471.83元,其中,黄光远个人账户支付575.5元,医保基金支付8816.99元,现金支付5079.34元。 2019年12月25日,经一审法院委托,重庆市明正司法鉴定所对黄光远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出具鉴定意见:黄光远未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残标准,黄光远需后续医疗费约2万元,产生鉴定费1430元、专家会诊费及邮寄费350元。 一审审理中,黄光远、李晨晞均称双方踢球系在球友中相约,场地费以及裁判费由两支球队各自承担一半,球队内部由球员平均承担。 黄光远举示了重庆鑫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以证明黄光远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系该公司员工,税后月收入为3万元。黄光远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疗费票据原件丢失,无法提交原件,故通过费用清单予以佐证。 黄光远要求护理费按照120元/天计算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天计算20天,营养费虽无加强营养的医嘱
但酌情主张1000元,误工费按照1000元/天计算20天,交通费酌情主张500元,精神抚慰金酌情主张2000元。李晨晞对护理费、误工费的天数认可,但标准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鉴定费、会诊费、邮寄费予以认可,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不予认可。医疗费由法院依法认定。 针对黄光远踢球摔倒受伤过程过错问题,黄光远举示了球场监控及队友丁晓宇的证人证言来证明李晨晞在防守黄光远过程中,已经失去对球控制后,仍然故意拉拽黄光远的球衣,导致黄光远倒地受伤。李晨晞亦举示了球场监控及队友张衡、邓科的证人证言来证明李晨晞在防守黄光远过程中,并非故意拉拽黄光远球衣,黄光远、李晨晞互相都在拉拽对方的球衣,李晨晞先摔倒,黄光远后摔倒,黄光远自身没有保护好身体,造成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认为,足球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度对抗性竞技体育运动,黄光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其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应视为其自愿承担比赛过程中的合理风险。足球比赛的合理风险应包括但不限于因身体接触、冲撞甚至一方犯规所导致的身体损伤。本案中,球场监控视频记录了黄光远受伤的整个过程,从视频内容来看,
黄光远带球进攻时,受到李晨晞防守,双方在攻防时存在身体接触和对抗,均在争夺各自对足球的控制,后李晨晞与黄光远先后倒地,黄光远倒地后受伤,在前述整个过程中,李晨晞并未作出故意的、超出足球比赛限制的动作,黄光远倒地受伤系足球运动参与者本身应当承担的风险,故黄光远的诉请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对黄光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赖冠霖要求解约【二审上诉人诉称】黄光远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被上诉人李晨晞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具有过错,其侵权行为与上诉人黄光远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对上诉人的全部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在拼抢对足球的控制过程中,李晨晞先倒地、黄光远后倒地,导致黄光远受伤并不完全符合事实,属于未查清事实。当时黄光远已完全控制了足球的球权,越过了李晨晞的防守,李晨晞如非采取违规方式已不可能将球权拼抢回来,当时的情景,已不属于双方合理的或机会均等的拼抢足球的控制权;且李晨晞倒地后直接用其身体将黄光远绊倒在地导致受伤,没有其使绊行为,黄光远不可能倒地受伤,李晨晞的行为与黄光远的受伤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监控视频与证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晨晞对黄光远实施了拉拽球衣及绊倒黄光远的侵权行为,但一审判决未陈述该事实,导致未查清事实。3、一审将高对抗性竞技体育运动中的合理风险进行了扩大解释,不符合
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李晨晞在明确知道黄光远已超越了自己的防守的情形下,还采用违规的持续拉拽和倒地绊倒行为,已完全不属于合理的对抗或合理的冲撞行为,也不属于无意的行为,而是属于故意或至少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4、李晨晞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足球比赛的限制,系违反足球比赛规则的行为。李晨晞作为经常参与足球运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极大的可能会导致黄光远受伤的结果,却仍然积极地追求该结果或放任该结果发生,故李晨晞对黄光远的受伤是有明显过错的。二、一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判决驳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对自担风险的运用是不恰当的,一审的判决结果会导致错误的法律评价及不良的指导效果,本案由黄光远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明显不公平,即使认为李晨晞对黄光远的损害事实没有过错,也应当判决李晨晞分担部分损失,才能体现公平的原则。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黄光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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