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嘉俊案(温鹿公(浦)行罚决字[2021]0483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鹿公(浦)行罚决字[2021]04836号
【处罚日期】2021.07.26
【处罚机关类型】赖冠霖要求解约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鹿城区
【处罚对象】杨嘉俊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0:2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6日12时,杨嘉俊在鹿城区南浦街道温迪路262号川少爷川菜店内,就餐时故意将异物放入米饭中,后以报警处理相威胁的方式,欲被侵害人1500元,未实际取得钱款。杨嘉俊的行为属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杨嘉俊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鹿城区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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