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永帅、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29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邰越刘波张维佳 
【审理法官】邰越刘波张维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富永帅;王晶晶;沈嘉林 
【当事人】富永帅王晶晶沈嘉林 
【当事人-个人】富永帅王晶晶沈嘉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富永帅 
【被告】王晶晶;沈嘉林 
本院观点】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富永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富永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富永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9元,减半收取5789.5元,由上诉人富永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5: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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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129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永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晶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嘉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富永帅因与被上诉人王晶晶、沈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永帅于2020年10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富永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富永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9元,减半收取5,789.5元,由上诉人富永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邰越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张维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贺菲
书记员王依婷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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