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静等与王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晶高云翔是哪个王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7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49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丽石磊罗珊 
【审理法官】李丽石磊罗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邱静;王继伟;张虹 
【当事人】邱静王继伟张虹 
【当事人-个人】邱静王继伟张虹 
【代理律师/律所】卓兵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李先锋北京大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卓兵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李先锋北京大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卓兵李先锋 
【代理律所】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大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邱静;张虹 
【被告】王继伟 
【本院观点】二审中,张虹当庭陈述,案涉285000元系由王继伟账户转账至张虹,张虹系本案借款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张虹当庭陈述,案涉285000元系由王继伟账户转账至张虹,张虹系本案借款人。一审法院认定的邱静偿还给谢影的款项实际是邱静代张虹的还款,张虹本人亦偿还大部分借款,案涉借款已经还清。此外,张虹与邱静之间存在大量款项往来,张虹是否转账给邱静与本案无关。邱静于二审庭审中,提交了其向谢影转账9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拟证明其于2015年10月26日代张虹向谢影即王继伟还款9000元。因二审中出现了新的事实,邱静亦提交了新证据,由此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故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邱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1 10:59:37 
邱静等与王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49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兵,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影(王继伟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锋,北京大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虹。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静因与被上诉人王继伟、原审第三人张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兵,被上诉人王继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影、李先锋,原审第三人张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张虹当庭陈述,案涉285000元系由王继伟账户转账至张虹,张虹系本案借款人。一审法院认定的邱静偿还给谢影的款项实际是邱静代张虹的还款,张虹本人亦偿还大部分借款,案涉借款已经还清。此外,张虹与邱静之间存在大量款项往来,张虹是否转账给邱静与本案无关。邱静于二审庭审中,提交了其向谢影转账9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拟证明其于2015年10月26日代张虹向谢影即王继伟还款9000元。因二审中出现了新的事实,邱静亦提交了新证据,由此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故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邱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李丽
审 判 员 石磊
审 判 员 罗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爽
书 记 员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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