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晶、王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2
【案件字号】(2021)辽06民终26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晓欣吕伯昌宋文珂 王晶高云翔是哪个王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志晶;王璞;宋桂华
【当事人】王志晶王璞宋桂华
【当事人-个人】王志晶王璞宋桂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志晶
【被告】王璞;宋桂华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结合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上诉人丈夫在向他人贷款时为谋取高额的非法利益,多次要求借款人出具不实借据,虚增债务数额的事实,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借款数额真伪不明,应依法认定该待证事实不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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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1 03:10:41
王志晶、王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6民终26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荣,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桂华。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志晶因与被上诉人王璞、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624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
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结合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上诉人丈夫在向他人贷款时为谋取高额的非法利益,多次要求借款人出具不实借据,虚增债务数额的事实,认为上诉人主张的借款数额真伪不明,应依法认定该待证事实不成立。但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包含涉案借款,直接推定涉案借款也存在不实借据、虚增债务数额的事实欠妥。此外,上诉人对涉案借款的经过,一审中的陈述与上诉状中的表述相矛盾,双方当事人又对涉案借款的出借人各持一词,对此应予查明。且上诉人与陈忠信的身份关系也直接影响上诉人是否系本案适格的原告,对此亦应一并查明。结合被上诉人二审中陈述,针对涉案借款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进行调查。故本案发回重审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以便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624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志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张晓欣
审判员 吕伯昌
审判员 宋文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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