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文萍、闫相虎等张润清、黄金海、徐红、常培国、代维、李存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4 
【案件字号】(2021)新23民终15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洁文王雪梅高峰 
【审理法官】吴洁文王雪梅高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钟文萍;闫相虎;张润清;黄金海;徐红;常培国;代维;李存刚 
【当事人】钟文萍闫相虎张润清黄金海徐红常培国代维李存刚 
【当事人-个人】钟文萍闫相虎张润清黄金海徐红常培国代维李存刚 
【代理律师/律所】乔永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乔永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乔永庆 
【代理律所】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钟文萍 
【被告】闫相虎;张润清;黄金海;徐红;常培国;代维;李存刚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钟文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1 16:16:03 
钟文萍、闫相虎等张润清、黄金海、徐红、常培国、代维、李存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民终15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文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永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相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润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海(系徐红丈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培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培国(系代维丈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存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晓燕,奇台县奇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王晶高云翔是哪个王晶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文萍因与被上诉人闫相虎、张润清、黄金海、徐红、常培国、代维、李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钟文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吴洁文
审判员王雪梅
审判员高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雷鸣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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