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高云翔是哪个王晶张娜与王凤爽、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0
【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6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志辉刘岩孙丰
【审理法官】徐志辉刘岩孙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娜;王凤爽;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娜王凤爽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娜王凤爽
【当事人-公司】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娜
【被告】王凤爽;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
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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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上诉人张娜向法院提交了其向信贷通平台投资的交易明细,金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凤爽在还款计划和情况说明中明确认可了张娜向信贷通平台转入的金额系其向金峻公司的投资。本院依法认定张娜与金峻公司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金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凤爽在向张娜出具的还款计划中作为欠款人签字,且其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认可欠款金额为227467.35元,虽然还款计划的最后截止时间尚未届满,但鉴于王凤爽并未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还款计划偿还前几期欠款,故张娜主张王凤爽与金峻公司立即偿还借款的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张娜主张的利息部分,因王凤爽出具的还款计划对还款时间有明确的约定,上诉人张娜主张的利息应分段计算:其中5万元应自2019年7月26日开始计算利息;5万元应自2019年9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其余127467.35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综上所述,张娜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2民初1783号民事判
决。二、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王凤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张娜偿还欠款227467.35元并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其中5万元自2019年7月26日开始计算利息;5万元自2019年9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127467.35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驳回张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23.5元、保全费1702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4847元,均由被上诉人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王凤爽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0:11: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凤爽系金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7月14日,王凤爽为张娜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本人王凤爽与张娜达成如下还款约定:总欠款金额为227467.35元。第一期款人民币50000(伍万元)于2019年7月25日之前还清;第二期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还清;其余127467.35元,于2019年9月起,按每月还款10000(壹万元)至到所有款还清为止,本协议方可终止。如王凤爽不按此还款计划还款,张娜有权提起诉讼。欠款人:王凤爽,2019
年7月14日。"诉讼中,张娜提交其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流水清单一份,证明张娜自2016年至2018年间陆续向金峻公司、王凤爽所有的信贷通平台出借资金,张娜向金峻公司、王凤爽指定账户中打款,但该流水不能显示出收款方为金峻公司、王凤爽,张娜亦未提交金峻公司、王凤爽指定账户的相关证据。张娜自称从信贷通平台提取过120532.65元,尚有227467.35元无法提取。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张娜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张娜向金峻公司、王凤爽出借资金的具体过程。
张娜主张与金峻公司、王凤爽系借贷关系,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张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被告金峻公司、王凤爽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张娜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7元,减半收取计2423.5元、保全费1702元,由张娜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227467.35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时止;2.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自2016年至2018年间
陆续向金峻公司的信贷通平台出借资金348000元,从信贷通平台提取过120532.65元,尚有227467.35元无法提取。金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凤爽出具还款计划亦确认了欠款数额,并且同意作为还款人偿还上诉人的借款。一审法院并未根据该事实,依法判决。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出借资金的证据,以及金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还款计划,证据确实充分。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逃避债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显然没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致作出错误的判决。希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公正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张娜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张娜与王凤爽、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2民终611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娜。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凤爽。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某某红旗大街某某翰林观天下某某楼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凤爽。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娜因与被上诉人王凤爽、河北金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凤爽、金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227467.35元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时止;2.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自2016年至2018年间陆续向金峻公司的信贷通平台出借资金348000元,从信贷通平台提取过120532.65元,尚有227467.35元无法提取。金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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