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其超劳动争议二审鲁01民终1171号金世纪与王其超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2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1271号  王晶高云翔是哪个王晶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梅 
【审理法官】韩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金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其超 
【当事人】北京金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其超 
【当事人-个人】王其超 
【当事人-公司】北京金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任光煜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张超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光煜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张超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光煜张超 
【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金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其超 
【本院观点】金世纪公司提交的邮件已经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且王其超未提交足以将其推翻的相反证据。关于金世纪公司上诉状中所称一审法院强制开庭、缺席审理,剥夺其实体权利的问题,因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向金世纪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金世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新冠疫情影响向一审法院申请过延期或采取线上等其他形式进行开庭的相关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反证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不可抗力撤销执行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交换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金世纪公司上诉状中所称一审法院强制开庭、缺席审理,剥
夺其实体权利的问题,因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向金世纪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金世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新冠疫情影响向一审法院申请过延期或采取线上等其他形式进行开庭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双方争议的解除劳动的时间,因金世纪公司已经于2018年7月30日向王其超的工作邮箱发送辞退通知,王其超自此也未向金世纪公司提供劳动。故,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18年7月30日。  关于王其超主张的2018年7月份工资,因金世纪公司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30日解除,同时未提交已经向王其超发放了2018年7月份工资的相关证据,金世纪公司应当向王其超支付2018年7月份工资。关于王启超的工资标准,金世纪公司主张以未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工资标准或以王其超的基本工资作为工资标准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王其超主张的7月份工资5000元未超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一审法院判令金世纪公司向王其超支付2018年7月份工资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王其超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因在王其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前,金世纪公司已经以旷工为由向王其超发送了辞退通知。故,王其超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其超主张的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金世纪公司已经于2015年4月13日通过工作邮箱下发通知要求所有员工加班要提前一天提交申请并经直接主管领导批准,王其超未提交已经领导批准加班的相关证据,且其提交的考勤表均系其个人制作,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故,本院对王其超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  关于王其超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因金世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为王其超安排了带薪年休假,故金世纪公司应当向王其超发放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数额,虽一审法院在王其超已经领取一倍工资的情况下,依然按照三倍工资计算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方法有误,但一审法院计算的数额不超过法定标准,且王启超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北京金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七项;  三、变更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北京金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其超于2018年7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  四、变更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上述支付款项,共计10680.3元,上诉人北京金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王其超;  五、驳回被上诉人王其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金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3:08:51 
北京金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其超劳动争议二审(00)鲁01民终1171号金世纪与王其超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1民终11271号
(2020)鲁01民终11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梓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屹峰,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其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光煜,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其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世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
费用由王其超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王其超在职期间,在聚投诉、中国质量万某某行等网站上,恶意投诉金世纪公司,捏造虚假事实,造成很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跟帖,侵犯金世纪公司名誉权;直接导致济南机场让金世纪公司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停业,给金世纪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金世纪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制度,解除了与王其超的劳动关系,不存在应支付王其超7月份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2.王其超在职期间从事销售工作,王其超工资主要是个人销售提成,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王其超所谓的加班根本不成立,金世纪公司不认可。退一万步讲,即便王其超加班,也是王其超为了多挣钱自行安排的,金世纪公司不存在应支付王其超巨额加班费的情形。一审法院枉顾劳动仲裁机关认定的事实,支持王其超巨额无理诉求,金世纪公司不服。一审法院适用程序错误,枉顾“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的客观事实,剥夺了金世纪公司实体权利。一审法院要求金世纪公司2020年3月20日必须到济南参加开庭,金世纪公司已明确说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北京管控特别严格,金世纪公司还没有复工,并且全国正在实行封闭措施,严格限制人员异地流动,申请延期开庭”。但一审法院不顾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的客观事实,不顾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等一系列通知、意见,不顾金世纪公司不能参加庭审的客观事实,强制开庭,缺席审理,剥夺了金世纪公司的实体权利。特此上诉。
     王其超辩称,金世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当中除第三项判决应当按照王其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8042元每月计算,其余判决的内容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金世纪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