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明亮与苟锦芳、王云飞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新29民终14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全辉陈春香严成玲 
【审理法官】李全辉陈春香严成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严明亮;苟锦芳;王云飞;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克苏供电公司;蔡士云 
【当事人】严明亮苟锦芳王云飞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克苏供电公司蔡士云 
【当事人-个人】严明亮苟锦芳王云飞蔡士云 
【当事人-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克苏供电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贾江梅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董晨星新疆蒲健律师事务所;陆峻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贾江梅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董晨星新疆蒲健律师事务所陆峻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贾江梅董晨星陆峻 
【代理律所】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新疆蒲健律师事务所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严明亮;苟锦芳 
【被告】王云飞;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克苏供电公司;蔡士云 
本院观点】上诉人严明亮、苟锦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明亮、苟锦芳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明亮、苟锦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严明亮、苟锦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1.7元,减半收取430.85元,由上诉人严明亮、苟锦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19:21:48 
严明亮与苟锦芳、王云飞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9民终14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明亮。
     上诉人(原审被告):苟锦芳。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江梅,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晨星,新疆蒲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克苏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塔北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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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峻,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蔡士云。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明亮、苟锦芳因与被上诉人王云飞、原审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克苏供电公司、蔡士云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0)新2901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明亮、苟锦芳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明亮、苟锦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
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严明亮、苟锦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1.7元,减半收取430.85元,由上诉人严明亮、苟锦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全辉
审 判 员 陈春香
审 判 员 严成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军奎
书 记 员 王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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