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爽爽、郭林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4
【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43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冰毛晓燕刘永刚
【审理法官】王冰毛晓燕刘永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耿爽爽;郭林艳
【当事人】耿爽爽郭林艳
【当事人-个人】耿爽爽郭林艳
【代理律师/律所】宋耀宗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耀宗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耀宗
【代理律所】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耿爽爽
【被告】郭林艳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6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耿爽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1 06:47:48
耿爽爽、郭林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民终43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爽爽。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宗,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林艳。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爽爽因与被上诉人郭林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6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且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6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郭碧婷个人资料简介及图片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耿爽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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