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楚健、周淑玲、张晖怡等与梁柏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98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进海侯旭东麦闻文
【审理法官】郭碧婷个人资料简介及图片彭进海侯旭东麦闻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楚健;周淑玲;张晖怡;张钰怡;梁柏维
【当事人】张楚健周淑玲张晖怡张钰怡梁柏维
【当事人-个人】张楚健周淑玲张晖怡张钰怡梁柏维
【代理律师/律所】莫美华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莫美华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莫美华
【代理律所】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楚健;周淑玲;张晖怡;张钰怡
【被告】梁柏维
【权责关键词】代理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楚健、周淑玲、张晖怡、张钰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3:20:25
【二审上诉人诉称】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张楚健、周淑玲、张晖怡等与梁柏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98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楚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美华,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淑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美华,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晖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美华,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钰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美华,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柏维。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楚健、周淑玲、张晖怡、张钰怡与被上诉人梁柏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0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楚健、周淑玲、张晖怡、张钰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侯旭东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颜 茜
书 记 员 梁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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